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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之独立意见2023-08-26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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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4 日,同意以 9.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邓超、邹海燕
                                                          2023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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