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麦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11-29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8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55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4484.8536
万股的 1.760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11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0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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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作
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
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
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5、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
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中有 1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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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9 人调整为 18 人,
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60 万股调整为 255 万股,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2.1524 万股调整为 47.1524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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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均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并同意以 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5 万股限
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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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同意以
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8 日。
2、首次授予数量:25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4484.8536 万股的 1.7605%。
3、首次授予人数:18 人。
4、首次授予价格:6.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计划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且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
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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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内的最 50%
票第一个归属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内的最 50%
票第二个归属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 公告日股本总
票总数比例
(万股) 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邝先珍 中国 财务负责人 22 8.6275% 0.1519%
李元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2 4.7059% 0.0828%
王虹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4 9.4118% 0.1657%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197 65.1989% 1.3600%
(合计 15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55 84.3945% 1.7605%
预留部分 47.1524 15.6055% 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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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02.1524 100% 2.086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
将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由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
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
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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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1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以 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
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
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 2023 年 11 月 28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激励对象共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5 万股,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08 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6 个月、28 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65%、14.46%(上证指数同期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
5、股息率:0.98%、2.25%((公司同期年化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
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股份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制性股票数量 支付费用总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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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 (万元)
255 3,477.95 171.81 2,061.76 1,062.14 182.23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
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47.1524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
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对公
司相关会计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次激励
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相关事宜、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
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之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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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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