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网站(www.hkex.com.hk)的《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 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 刊登了《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开发 区北京中路 58 号荣昌生物三期 6134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威东 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9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804,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24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 A 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80,38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6%; 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81,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8%。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57,863,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15%。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56,048,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45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8,184,964 100.0000 0 0 0 0.0000 H股 57,862,019 99.9974 0 0 1,500 0.0026 合计 256,046,983 99.9994 0 0 1,500 0.0006 2、《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8,184,96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H股 57,862,019 99.9974 0 0.0000 1,500 0.0026 合计 256,046,983 99.9994 0 0.0000 1,500 0.0006 3、《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8,184,96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H股 57,862,019 99.9974 0 0.0000 1,500 0.0026 合计 256,046,983 99.9994 0 0.0000 1,500 0.0006 4、《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8,184,96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H股 57,862,019 99.9974 0 0.0000 1,500 0.0026 合计 256,046,983 99.9994 0 0.0000 1,500 0.0006 5、《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8,184,96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H股 57,862,019 99.9974 0 0.0000 1,500 0.0026 合计 256,046,983 99.9994 0 0.0000 1,500 0.0006 A 股中小投 5,381,832 100% / / / / 资者 6、《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8,184,96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H股 57,862,019 99.9974 0 0.0000 1,500 0.0026 合计 256,046,983 99.9994 0 0.0000 1,500 0.0006 A 股中小投 5,381,832 100% / / / / 资者 6 7、《关于确认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8,184,96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H股 57,862,019 99.9974 0 0.0000 1,500 0.0026 合计 256,046,983 99.9994 0 0.0000 1,500 0.0006 A 股中小投资者 5,381,832 100% / / / / 8、《关于确认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8,184,96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H股 57,862,019 99.9974 0 0.0000 1,500 0.0026 合计 256,046,983 99.9994 0 0.0000 1,500 0.0006 9、《关于增发公司 A 股和/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7,945,528 99.8792 239,436 0.1208 0 0.0000 H股 45,384,853 78.4343 12,477,166 21.5631 1,500 0.0026 合计 243,330,381 95.0329 12,716,602 4.9665 1,500 0.000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关于选举王威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7 表决结果:同意 252,247,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9,0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5%。 根据表决结果,王威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0.02 《关于选举房健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128,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8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9,4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 根据表决结果,房健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0.03 《关于选举何如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060,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8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9,4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 根据表决结果,何如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0.04 《关于选举林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814,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6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8,2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6%。 根据表决结果,林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0.05 《关于选举王荔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092,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6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8,29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6%。 根据表决结果,王荔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06 《关于选举苏晓迪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8 表决结果:同意 253,060,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8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9,4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 根据表决结果,苏晓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关于选举郝先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03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9,4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 根据表决结果,郝先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 《关于选举马兰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03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9,4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 根据表决结果,马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3 《关于选举陈云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03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9,4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 根据表决结果,陈云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2.01 《关于选举任广科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3,984,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883 %。 根据表决结果,任广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9 12.02 《关于选举李宇鹏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15,5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 %。 根据表决结果,李宇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