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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昌生物:H股公告2023-06-16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
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
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
擔任何責任。




                          Reme Gen Co., Ltd. *
               榮 昌 生 物 製 藥( 煙 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 份 代 號 : 9995 )

                                   (1) 建 議 採 納
                          第二期H股獎勵信託計劃;
                                         及
                          (2) 建 議 授 權 董 事 會 及 ╱ 或
                             授權人士辦理第二期
                          H股獎勵信託計劃相關事宜

緒言

董 事 會 於 2023 年 6 月 15 日 舉 行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議 決 建 議 採 納 H 股 計 劃 。 H
股計劃須經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審議及批准後方可作實。

H股計劃上限須為受託人可不時按現行市價通過市場內交易收購最高數目
的 H 股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為 27,213,150 股 H 股 。

上市規則的涵義

H股計劃

H股計劃並無涉及發行新股份或授出本公司任何新證券的購股權,故並非
上 市 規 則 第 17 章 下 的 涉 及 發 新 股 的 股 權 計 劃 。




                                          – 1 –
臨時股東大會

本 公 司 將 舉 行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以 考 慮 及( 如 適 合 )批 准( 其 中 包 括 ): (i) 建 議
採 納 H 股 計 劃 及 (ii) 建 議 授 權 董 事 會 及 ╱ 或 授 權 人 士 辦 理 H 股 計 劃 相 關 事
宜。

本公司將及時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其中載有H股計劃進一步詳情及臨時
股東大會通告。


I. 建議採納第二期H股獎勵信託計劃

   董 事 會 於 2023 年 6 月 15 日 舉 行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議 決 建 議 採 納 H 股 計 劃 。 H
   股計劃須經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審議及批准後方可作實。H股計劃的
   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H股計劃的目的

   H股計劃旨在:

   (i) 通 過 提 供 擁 有 本 公 司 股 權 的 機 會 , 吸 引 、 激 勵 及 挽 留 技 術 熟 練 與 經
       驗豐富的人員為本集團的未來發展及擴張而努力;

   (ii) 深 化 本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 發 展 及 不 斷 完 善 股 東 、 運 營 及 執 行 管 理
        人員之間的利益平衡機制;及

   (iii) (a) 肯 定 本 公 司 領 導 層( 包 括 董 事 )的 貢 獻 ; (b) 鼓 勵 、 激 勵 及 挽 留 對
         本集團持續經營、發展及長期增長作出有利貢獻的本公司領導層;
         及 (c) 為 本 公 司 領 導 層 及 長 期 僱 員 提 供 其 他 獎 勵 使 本 公 司 領 導 層 的 利
         益與股東及本集團整體利益一致。

   期限

   除非根據H股計劃規則提前終止H股計劃,否則H股計劃自股東於臨時
   股東大會上批准H股計劃之日起計十年內有效,此後將不會授出獎勵,




                                            – 2 –
惟其後倘有於H股計劃屆滿前根據H股計劃授出的未歸屬獎勵股份,則
H股計劃依然有效,以使該等獎勵股份的歸屬生效。

資金來源

資助H股計劃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內部資金。

獎勵股份來源及受託人收購H股

H股計劃的獎勵股份來源須為受託人根據本公司指示及H股計劃規則相
關條文通過市場內交易以現行市價收購的H股。董事會或會於就收購H
股 給 予 受 託 人 的 指 示 訂 明(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收 購 的 指 定 價 格 或 價 格 範
圍、收購可使用的最高資金金額及╱或將予收購H股的最高數目。

為滿足授予獎勵的目的,本公司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信託轉匯
必要資金並指示受託人通過市場內交易以現行市價收購H股。受託人其
後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根據本公司指示於市場內以現行市價收購
該等數目的H股。

本公司須指示受託人是否申請任何退還股份以滿足授出的任何獎勵,倘
退 還 股 份( 如 本 公 司 所 界 定 )不 足 以 滿 足 授 出 的 獎 勵 , 本 公 司 須 在 合 理
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信託轉匯必要資金並指示受託人通過市場內交易以
現行市價收購額外的H股,以滿足授出的獎勵。

H股計劃上限

根據H股計劃規則,H股計劃上限須為受託人可不時按現行市價通過市
場 內 交 易 收 購 最 高 數 目 的 H 股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為 27,213,150 股 H 股 。 本 公
司 建 議 按 H 股 數 目 設 立 H 股 計 劃 上 限 , 以 (i) 規 管 本 公 司 設 立 H 股 計 劃 的
成 本 ; 及 (ii) 向 股 東 闡 明 H 股 計 劃 的 財 務 開 支 。




                                       – 3 –
可購買的H股最高數目佔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發行H股總數約
14.35 % 及 本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約 5.00 % 。 由 於 H 股 計 劃 涉 及 的 H 股 最 終 數 目
倚賴受託人收購H股的實際執行情況,故其數目尚不確定。

未經股東批准,本公司不得授出任何額外獎勵致使所有根據H股計劃授
出 的 獎 勵 相 關 H 股 總 數( 不 包 括 根 據 H 股 計 劃 已 沒 收 的 獎 勵 股 份 )超 過 H
股計劃上限。H股計劃上限不得作出任何更新。

根據H股計劃授予選定參與者的未歸屬獎勵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不
時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H股計劃管理

H股計劃須受以下行政機構的管理:

(a) 股 東 大 會 作 為 本 公 司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 負 責 審 議 及 批 准 H 股 計 劃 的
    採納。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範圍內將與H股計劃相關的全部事宜
    授權董事會辦理;

(b) 根 據 H 股 計 劃 規 則 及 信 託 契 據( 如 適 用 ), 董 事 會 是 負 責 管 理 H 股 計
    劃的機構。董事會或授權人士的決定須為最終決定並對所有受影響
    人士有約束力。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及修訂H股計劃並提交
    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H股計劃審議及批准後,將提交H股計劃至
    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辦理
    H股計劃的所有相關事宜;

(c)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是 H 股 計 劃 的 監 督 機 構 , 應 當 就 H 股 計 劃 是 否 有 利
    於本公司的持續發展以及是否存在損害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情
    形發表意見。獨立非執行董事對H股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




                                       – 4 –
    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上市規則進行監督,並且負責審核選定參
    與者的名單;及

(d) 設 立 信 託 旨 在 為 H 股 計 劃 服 務 ,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相 關 條 文 及 按 本 公
    司 的 指 示 , 受 託 人 須 通 過 市 場 內 交 易 以 資 金( 將 由 本 公 司 向 信 託 轉
    匯 )收 購 不 超 過 27,213,150 股 H 股 。

根據H股計劃規則,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酌情授予授權人士
管理H股計劃的權力。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批准並採納H股計劃後,
董事會將授予管理委員會管理H股計劃的權力,包括根據H股計劃授予
獎勵的權力。

H股計劃的選定參與者

可參與H股計劃的合資格參與者包括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全職任
職的中國或非中國僱員,即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運營團隊成員、僱
員或本集團顧問。

根據H股計劃規則,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不時甄選任何合資格參與者作
為相關計劃的選定參與者。

選定參與者乃根據中國公司法、中國證券法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規
範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關 規 定 , 並 結 合 本 公 司 的 實 際 情 況 與 事 項( 包
括 相 關 選 定 參 與 者 目 前 及 預 期 對 本 集 團 作 出 的 貢 獻 )釐 定 。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被視為H股計劃的選定參與者:

(a) 過 去 12 個 月 被 任 何 獲 授 權 的 證 券 監 管 機 構 公 開 譴 責 或 認 定 為 上 市 公
    司相若獎勵計劃或股份激勵計劃的不適當人選;

(b) 過 去 12 個 月 因 重 大 違 法 或 違 規 行 為 被 證 券 監 管 機 構 處 罰 或 被 禁 止 進
    行證券交易;

(c) 違 反 相 關 國 家 法 律 法 規 或 公 司 章 程 ; 或




                                        – 5 –
(d) 本 公 司 可 提 供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在 其 任 期 內 , 因 行 賄 、 貪 污 及 盜 竊 、 泄
    露本公司操作及技術秘密、通過關連交易侵犯公司利益以及損害本
    公司聲譽及形象的任何行為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失者。

選定參與者應承諾:倘在實施H股計劃期間發生上述任何規定情事,使
其無法被視為選定參與者,則其應放棄參加H股計劃的權利,並且不會
獲得任何補償。

授出獎勵

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於獎勵期限內向選定參與者授出獎勵,惟須達成獎
勵的條款及條件以及董事會或授權人士不時釐定的績效目標後方可作
實。向本集團任何關連人士授出獎勵均須遵守上市規則以及任何適用法
律法規。

在以下若干情況下,不得向任何選定參與者授出任何獎勵股份,亦不得
就授出獎勵向受託人作出任何指示或建議:

(i) 未 獲 得 任 何 適 用 監 管 機 構 或 股 東 的 必 要 批 准 ;

(ii)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被 要 求 根 據 適 用 證 券 法 律 、 規 則 或 條 例 就 有 關
     獎勵或H股計劃發佈招股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iii) 有 關 獎 勵 會 導 致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或 其 董 事 違 反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的
      任何適用證券法律、規則或條例;

(iv) 授 出 該 獎 勵 會 導 致 違 反 H 股 計 劃 上 限 ;

(v) 獎 勵 期 限 屆 滿 後 或 H 股 計 劃 提 前 終 止 後 ;

(vi) 任 何 董 事 有 本 公 司 未 公 開 的 內 幕 消 息(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或 任
     何 董 事 合 理 認 為 存 在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09 (2) (a) 條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IVA 部 予 以 披 露 的 內 幕 消 息 , 或 根 據 任 何 上 市 規 則 守 則 或 要
     求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禁止董事進行交易的情況;




                                        – 6 –
(vii)在 緊 接 本 集 團 年 度 業 績 公 告 日 期 前 60 日 內 , 或( 如 較 短 )自 有 關 財 政
     年度結束後直至該等業績公告日期止期間內;及

(viii)在 緊 接 本 集 團 季 度 或 半 年 業 績 公 告 日 期 前 30 日 內 , 或( 如 較 短 )自 有
      關季度或半年期間結束後直至該等業績公告日期止期間內。

獎勵歸屬

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就將予歸屬的獎勵釐定歸屬標準及條件或期間。

歸屬安排

除非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批准的獎勵函另有指明,以及在H股計劃規則所
載 歸 屬 條 件 的 規 限 下 , H 股 計 劃 下 的 所 有 獎 勵 應 分 四 批 等 額 歸 屬( 即
25 % 、 25 % 、 25 % 及 25 % )。 各 歸 屬 期 的 具 體 開 始 日 期 及 持 續 時 間 以 及 各
歸屬期授予選定參與者的獎勵的實際歸屬金額應於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批
准的獎勵函中列明。

根據H股計劃授予或使用任何退還股份的獎勵下的歸屬期由董事會或授
權人士全權酌情決定,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授予時獎勵期限的剩餘
期限。

歸屬條件

根據H股計劃授予的獎勵歸屬須根據本公司的績效指標條件及獎勵函所
載任何其他適用歸屬條件而定。

本公司績效指標詳情須由董事會或授權人士經參考本公司的業務表現及
財務狀況以及當時的市況不時釐定,並須載於獎勵函。

倘選定參與者未能符合適用於相關獎勵的歸屬條件,則對該選定參與者
的相關獎勵所涉及所有本應於各歸屬期歸屬的獎勵股份將不得歸屬,且
將立即被沒收。




                                         – 7 –
    獎勵股份權益

    選定參與者或受託人均不得行使受託人根據信託持有的任何H股所附帶
    的 任 何 表 決 權( 包 括 尚 未 歸 屬 的 獎 勵 股 份 )。

    未歸屬獎勵股份的任何股息應由受託人保留,並於歸屬時連同獎勵股份
    一併轉讓予選定參與者。倘獎勵股份被沒收,則相關股息應轉回本公
    司。

    H股計劃修訂或終止

    H股計劃修訂

    在H股計劃上限的規限下,H股計劃可通過董事會決議在任何方面進行
    更改或補充。

    H股計劃終止

    H 股 計 劃 應 在 下 列 較 早 日 期 終 止 : (i) 獎 勵 期 限 結 束 , 惟 H 股 計 劃 屆 滿 前
    根據計劃授予的任何未歸屬獎勵股份除外,目的為使該等獎勵股份的歸
    屬 生 效 , 或 根 據 H 股 計 劃 條 文 另 行 規 定 者 ; 或 (ii) 董 事 會 釐 定 的 提 前 終 止
    日期。

II . 採 納 H 股 計 劃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請 參 閱 本 公 告「 I . 建 議 採 納 第 二 期 H 股 獎 勵 信 託 計 劃 - H 股 計 劃 的 目 的 」
    一節。

    董事認為採納H股計劃將實現上述目標,且H股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屬正
    常商業條款,乃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III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H股計劃並無涉及發行新股份或授出本公司任何新證券的購股權,故並
    非 上 市 規 則 第 17 章 下 的 涉 及 發 新 股 的 股 權 計 劃 。




                                             – 8 –
IV . 建 議 授 權 董 事 會 及 ╱ 或 授 權 人 士 辦 理 H 股 計 劃 相 關 事 宜

    為確保H股計劃的順利實施,董事會建議,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批准
    H股計劃後,股東亦授權董事會及╱或授權人士全權處理H股計劃相關
    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i) 授 權 董 事 會 就 H 股 計 劃 考 慮 、 任 命 及 設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 其 中 包 括 本
        公司董事長、首席執行官及董事會秘書;

    (ii) 授 權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任 何 成 員 代 表 本 公 司 與 受 託 人 訂 立 信 託 契 據 , 並
         在該信託契據上加蓋公司印章,據此,受託人將為H股計劃提供信
         託服務;

    (iii) 授 權 董 事 會 審 議 批 准 計 劃 管 理 協 議 及 授 權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任 何 成 員 代
          表本公司與受託人訂立計劃管理協議,據此,受託人將為H股計劃
          提供計劃管理服務;

    (iv) 授 權 董 事 會 開 設 現 金 證 券 賬 戶 , 以 方 便 受 託 人 為 H 股 計 劃 的 選 定 參
         與者提供交易服務及交易平台;

    (v) 授 權 董 事 會 考 慮 及 授 權 管 理 委 員 會 在 H 股 計 劃 的 有 效 期 內 全 權 處 理
        與H股計劃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a.   釐定授出獎勵的條款及條件、批准獎勵函的格式及內容、篩選
             合資格參與者成為選定參與者,以及不時向選定參與者授出獎
             勵;

        b.   釐定獎勵股份的授予日期及歸屬日期;

        c.   管理、修訂及調整H股計劃,包括但不限於調整未歸屬獎勵股份
             數 目 或 提 前 任 何 獎 勵 的 歸 屬 日 期( 在 不 得 調 整 H 股 計 劃 上 限 的 前
             提下且倘該等修訂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




                                            – 9 –
     獲得股東大會及╱或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准,則董事會或授權人
     士 須 取 得 該 等 修 訂 的 相 關 授 權 );

d.   就H股計劃對銀行、會計師、律師、顧問及其他專業各方的挑
     選、聘用及變更作出決定;

e.   就H股計劃簽訂、執行及終止所有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執行H
     股計劃的所有相關程序及採用其他方法執行H股計劃的條款;

f.   釐定及調整歸屬獎勵的準則及條件以及歸屬期;評估及管理績
     效指標;以及釐定可否歸屬向選定參與者授出的獎勵;

g.   釐定H股計劃的執行、修訂及終止,包括沒收獎勵及與選定參與
     者有關的情況出現變化後繼續歸屬獎勵股份;

h.   詮釋及解釋H股計劃規則及解決H股計劃所引致或與計劃相關的
     任何事宜及糾紛;

i.   行使股東大會不時授出與實施H股計劃所需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
     權力;

j.   代表本公司簽立與H股計劃的運營及其他事宜相關的所有文件,
     或就受託人的運作向其發出指示,簽立與開設賬戶及運營賬戶
     有關的文件,以及簽立與開設及運營以本公司名義在富途證券
     國 際(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的 現 金 證 券 賬 戶 有 關 的 文 件 , 為 歸 屬 獎 勵
     而發放獎勵股份,或於市場內以現行市價出售獎勵股份及向選
     定參與者派付出售所得款項,或指示並促使受託人通過向彼等
     不時釐定的選定參與者轉讓獎勵股份,將獎勵股份發放予選定
     參與者,以及確認、允許及批准信託契據及計劃管理協議所引
     致或與該等契據及協議相關的所有先決事項;及




                                  – 10 –
        k.   代表本公司在其認為合理、必要、可取、適當或有利的情況下
             批准、簽立、完善、交付、磋商、協議及同意一切有關協議、
             合 約 、 文 件 、 規 章 、 事 項 及 事 情( 視 情 況 而 定 ), 以 執 行 及 ╱ 或
             落實據此進行的所有交易,並在其認為必要、可取、適當或有
             利的情況下,作出任何合理的修改、修訂、更改、調整及╱或
             補充。倘有關協議、合約或文件需加蓋公司印章,則有權根據
             公司章程簽署有關協議、合約或文件並加蓋公司印章。

    上述向董事會及╱或授權人士作出的授權於獎勵期限內有效。

V. 臨時股東大會

    本 公 司 將 舉 行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以 考 慮 及( 如 適 合 )批 准( 其 中 包 括 )建 議 採
    納H股計劃及建議授權董事會及╱或授權人士辦理H股計劃相關事宜。

    本 公 司 將 及 時 向 股 東 寄 發 一 份 通 函 , 其 中 載 有 : (i) H 股 計 劃 進 一 步 詳
    情 ; (ii) 建 議 授 權 董 事 會 及 ╱ 或 授 權 人 士 辦 理 H 股 計 劃 相 關 事 宜 ; 及 (iii)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為 釐 定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資 格 , 本 公 司 將 於 2023 年 7 月
    11 日 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 。 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本 公 司 的 H 股 股 東 須 於 2023 年 7
    月 10 日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所 有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相 關 H 股 股 票 送 交 H 股 證
    券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 – 1716 號 舖 )。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載的涵義:

「採納日期」              指     股東批准H股計劃的日期

「公司章程」              指     本 公 司 目 前 有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經 不 時 修 訂 )




                                            – 11 –
「A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普 通 股 ,
                        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

「獎勵」           指   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根據H股計劃對選定參與者授
                        予的獎勵,可由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根據H股計劃
                        規則的條款釐定以獎勵股份形式或獎勵股份對應
                        的實際售價現金形式實現歸屬

「獎勵函」         指   本公司向各選定參與者所發出之函件,格式由董
                        事會或授權人士不時釐定,當中訂明授予日期、
                        接受獎勵的方式、獎勵價值及╱或獎勵涉及的獎
                        勵 股 份 數 目( 連 同 計 算 獎 勵 所 涉 獎 勵 股 份 數 目 的
                        基 準 )、 歸 屬 準 則 及 條 件 及 歸 屬 日 期 , 以 及 彼 等
                        認為屬必要且符合H股計劃的其他詳情、條款及
                        條件

「獎勵期限」       指   由採納日期起計至緊接股東批准H股計劃日期十
                        週年前的營業日止期間

「獎勵股份」       指   對選定參與者獎勵時向其授予的H股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營業日」         指   聯交所開市進行證券買賣業務的任何日子

「本公司」         指   榮 昌 生 物 製 藥( 煙 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授權人士」       指   經董事會授權的管理委員會、人士或董事會下屬
                        委員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   指   本 公 司 將 於 2023 年 7 月 14 日 舉 行 的 2023 年 第 一 次
                        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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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資格參與者」   指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全職任職的中國或非
                        中國僱員,即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運營團隊
                        成員、僱員或本集團顧問;然而,有關僱員所在
                        地的法律法規不允許根據H股計劃授予、接受或
                        歸屬獎勵,或董事會或授權人士認為,遵守所在
                        地的適用法律法規將有關僱員排除在外乃屬必要
                        或適宜,該等僱員無權參與H股計劃,因而有關
                        僱員不符合此定義

「授予日期」       指   獎勵函簽發日期,於該日向選定參與者授予獎勵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而本集團成員公司
                        一詞亦據此詮釋

「H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境 外 上 市
                        外資普通股,已於聯交所上市

「H股計劃上限」    指   H股計劃的最大規模,即受託人將不時按現行市
                        價通過市場內交易購買的H股的最高數目,在任
                        何 情 況 下 為 27,213,150 股 H 股

「H股計劃規則」    指   規 管 H 股 計 劃 運 營 及 實 施 程 序 的 規 則( 經 不 時 修
                        訂)

「H股股東」        指   H股持有人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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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委員會」       指   經董事會已授權管理H股計劃的H股計劃管理委
                          員會,該委員會由經理辦公會成員組成,其中包
                          括本公司董事長、首席執行官及董事會秘書

「市場內」           指   根據上市規則以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法規,通過
                          聯交所的交易機制達成一項或多項交易收購本公
                          司的H股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薪酬與考核         指   本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委員會」

「退還股份」         指   根據H股計劃條款未歸屬及╱或失效、被註銷或
                          被沒收的獎勵股份,或根據H股計劃規則視為退
                          還股份的H股

「第二期H股獎勵      指   本公司建議採納的第二期H股獎勵信託計劃
  信 託 計 劃 」或
  「H股計劃」

「選定參與者」       指   根據H股計劃規則獲批准參與H股計劃,並獲授
                          其項下任何獎勵的合資格參與者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股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普 通 股 ,
                          包括A股及H股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信託」             指   服務於H股計劃,根據信託契據設立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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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契據」      指   本 公 司 與 受 託 人 之 間 簽 訂 的 信 託 契 據( 可 不 時 重
                       述、補充及修訂)

「受託人」        指   為信託目的由本公司委任的受託人,最初為恒泰
                       信 託(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該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註 冊 地 址 為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188 號 金
                       龍 中 心 14 樓

「歸屬日期」      指   誠如相關獎勵函所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不時釐
                       定 的 獎 勵( 或 部 分 獎 勵 )歸 屬 於 相 關 選 定 參 與 者 的
                       日期

「歸屬期」        指   根據H股計劃授予獎勵的歸屬期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榮 昌 生 物 製 藥( 煙 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王威東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台
2023 年 6 月 15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王威東先生、房健民博士、
何如意博士及林健先生;非執行董事王荔強博士及蘇曉迪博士;及獨立非
執行董事郝先經先生、馬蘭博士及陳雲金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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