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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昌生物: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8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1-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2-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连)交易、合
并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
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大
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
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当下列情形出现时,监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建议、
督促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监事会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时;


    (二) 危及股东的基本利益时;

                                  -3-
    (三)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决议缺乏公平合理性,
而又无法就该等事项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时;


    (四) 其他必要情况出现时。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
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
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
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与召集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3日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3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电话等通讯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通过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会议方式的,可以采用电话、视频、书面传签或其他实
时通讯方式为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提供便利,监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出席会议。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视频或其他实时通讯方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
听清其他监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
或录像。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实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
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
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
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
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当在决议或表决票上写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
的法定人数,则该决议生效。监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时应当说明理由,
并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应当将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6-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指派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7-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