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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3-05-05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50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公司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在证券监管部门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口头警示,警示对象
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
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部分科目进行追溯
调整,其中202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总计”由2,766,435,651.73元更
正为2,802,619,783.71元,变化金额36,184,131.98元,占更正后金额的1.29%;2022
年半年 度合 并资 产负 债表列 示的 “资 产总 计”由 2,579,964,803.45 元更 正为
2,605,252,705.52元,变化金额25,287,902.07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97%。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经讨论,决定对公司以及时任财务总监汪星辰、邰磊给予口头警示。公司应当提
高财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合规意识,审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发生违规事项。

    2、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
监决[2022]290号)、《关于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2]2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
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
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公司将
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
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
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
日,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
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2〕4号)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
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

    汪星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2021年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

    (二)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口头警示及《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
教训,深刻反思,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
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持续发展。针对口头警示及《警示函》中提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公司已对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
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88)等相关公告,同时已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及2022年半年度财
务报表中的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