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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12-15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119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
     涉案的金额:无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100 元,均由
         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不涉
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 21 号)。根
据该判决书,就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矽
力杰(杭州)”)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
明专利“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 LED 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法(专利号:
201710219915.5)”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作出(2020)京 73 行初 15159 号行政判决,驳回矽力杰(杭州)的诉讼
请求。原告不服,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现就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具体情况

    (一)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
浙 01 民初 2663-2668 号六起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
诉讼资料,矽力杰(杭州)起诉作为第一被告的公司产品存在侵犯其专利权的情
形 。 根据《民事起诉状》,矽力杰(杭州)起诉公司两款产品分别侵犯其
“ZL201410200911.9”、“ZL201510320363.8”、“ZL201710219915.5”三项专利,请
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涉诉产品并销毁相关库存,赔偿
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二)2019 年 8 月 2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矽力杰(杭州)
未按时缴纳(2019)浙 01 民初 2663-2664 两起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剩余四起案件共牵涉矽力杰(杭州)作为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分别是名为:“LED
线性恒流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20363.8,涉及 2665-2666
号诉讼),以及名为:“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 LED 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
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710219915.5,涉及 2667-2668 号诉讼)。
     (三)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就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
效宣告请求。2020 年 5 月 27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 2665-2668 号诉
讼案件作出裁定,因公司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并获得受理,
准许本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做出审查决定后
再行审理。
     (四)2020 年 7 月 2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的名为:“具有可控硅调
光 器 的 LED 驱 动 电 路 、 电 路 模 块 及 控 制 方 法 ” 的 发 明 专 利 ( 专 利 号 :
ZL201710219915.5,涉及 2667-2668 号诉讼)做出第 45371 号无效决定,宣告该
专利部分无效。2020 年 9 月 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的名为:“LED 线性
恒流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20363.8,涉及 2665-2666 号诉
讼)做出第 46129 号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上
述无效决定后,公司未进行上诉。专利权人矽力杰(杭州)就第 45371 号无效决
定和第 46129 号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起(2020)京 73 行初 15159
号行政诉讼和(2021)京 73 行初 93 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并重做上述无效
决定。
     (五)2021 年 9 月 26 日,针对(2020)京 73 行初 15159 号行政诉讼,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矽力杰(杭州)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45371
号无效决定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与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
定。
    (六)2021 年 12 月 27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
[(2019)浙 01 民初 2665 号之一、2666 号之一、2667 号之一、2668 号之一],
认为原告矽力杰(杭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七)2022 年 7 月 25 日,针对(2021)京 73 行初 93 号行政诉讼,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矽力杰(杭州)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46129
号无效决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矽力杰(杭州)负担案件受理费 100 元(已交
纳)。原告不服,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
判决与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八)2023 年 7 月 28 日,就原告针对(2021)京 73 行初 93 号行政判决提
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
法知行终 201 号),依法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并由原告负担二
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五、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之“(四)其他未决
诉讼”,及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5 日、2023 年 3 月 4 日、2023 年 8 月 1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上海
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4)。

       二、诉讼判决情况

    就原告针对(2020)京 73 行初 15159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
法知行终 21 号)。判决书表明: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100 元,均由
原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