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全资子公 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 下做出的投资决策,有利于促进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事项。 3202 年 8 月 41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