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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博:中信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6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
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
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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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
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
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客观、审慎评估。经论证,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
新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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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规定,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经审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承诺措施有利于维
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延长决议有效期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

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该决议有效期

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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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

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该决议有效期

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在巴西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在巴西投资建设产能基地根据公司发展及战

略规划需要,有利于完善公司全球化战略,优化海外产能布局,提升公司海外

市场的综合实力,增强对拉美区域的销售覆盖和服务支撑,提升公司国际竞争

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提升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

本次在巴西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

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

展及战略规划,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章之旺        马飞    吕芳
                                                         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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