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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有科技: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震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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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
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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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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