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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研硅:有研硅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28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研半导体
硅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 / 13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 / 13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除不得存在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有下列不良
纪录:


                                     3 / 13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4 / 13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及前款的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5 / 13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占有过
半数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6 / 13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落实
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7 / 13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8 / 13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9 / 13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
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
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10 / 13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独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11 / 13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得晚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获得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12 / 13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