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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捷智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5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捷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
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1/3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当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
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
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
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2/3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
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本细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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