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艾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证天业的业务资质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已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开
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本次修订制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修订该制度,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对《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
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同意
以授予价格 7.00 元/股,向 3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戚啸艳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