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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6-29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所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当同时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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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
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自愿性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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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
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
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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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上海证券交易
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
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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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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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
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
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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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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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当严
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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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格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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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下属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部门及该下属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该部门及该下属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
会秘书。

     (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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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二节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可能发生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在知悉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和信息
披露报告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该部门及该下属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该部门及该下属公司应报
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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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
件,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
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
事件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件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
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
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披露与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由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定期报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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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和网站上公
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 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相关出席董事、监事、股东应在相应文件上签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时,独立董事应在相应独立意见文件上签名;

     2.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咨询;

     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名;

     5. 总经理审查并签名;

     6.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名,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7. 事后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事
前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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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前款所述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信
息披露内部流转审核文件。

                           第四节   信息保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
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该等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各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会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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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相关服务时,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中介机构对其获知的或可能
获知的公司重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
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等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董事会应
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正措施,并对有
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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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原制度和《金
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失效。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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