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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6-29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金冠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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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
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
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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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三方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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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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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
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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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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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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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审计部应当
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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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
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
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
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监事会应
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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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原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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