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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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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
事长和公司企业管理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
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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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
制度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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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由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
要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
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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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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