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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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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工作
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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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由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
要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
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
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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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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