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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制定)2023-12-0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审阅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
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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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提前 30 天事先告知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并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
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
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
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
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五章 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