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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和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联交
易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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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长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部(履行董事会办公室职能)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公司应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并由董事长拟定会议提案。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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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如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出
书面会议通知。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

     (四) 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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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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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名册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应包括: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提交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的董事、或者会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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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董事意见
的合理方式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长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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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
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现下述情形时,董事
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
规定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或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
案进行表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
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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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名册、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由公司指派专门的人员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不足”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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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原议
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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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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