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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2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纳睿雷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的基础上,现就各项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后,我
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置换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
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393.21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

     四、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结构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结构调整的相关事
宜,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
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结构的相关
事宜,授权公司管理层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募投项目实际需
求退还部分用地面积,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
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在禁入期
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包晓军先生、刘素玲女士、熊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在禁
入期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夏建波先生、陈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