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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21593-3



致: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森股份”)的委托,并根据豪森股份与本所
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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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大
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文件,并通过
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经得到了公司如下保
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
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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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豪森股份、公司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法》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自律监管指南》         指
                              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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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2 年 4 月 27 日,豪森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豪森
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2 年 4 月 27 日,豪森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豪森股份监事会亦出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
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
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2 年 4 月 29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张文强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
东征集投票权。

     4、2022 年 5 月 13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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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核查意见,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豪森股份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2022 年 5 月 19 日,豪森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 年 5 月 20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共有 3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形,且该自查报告载明,该 3 名核查对象对公司股票的交易决策系基于公司公开
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
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的情形。此外,根据该自查报告,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7、2022 年 5 月 23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3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2.69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

     8、2022 年 5 月 23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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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23 年 5 月 17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36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58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相关事
项。

     10、2023 年 5 月 17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出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森股份本次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豪森股份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
的相关登记手续。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豪森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豪森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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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A11835 号)、豪森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豪森股份及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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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

     根据豪森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该日系交易日。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豪森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 人,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1.9363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5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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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豪森股份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豪森股份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有
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
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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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君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宋午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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