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21593-4
致: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森股份”)的委托,并根据豪森股份与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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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所涉及的有关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
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
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
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经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
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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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豪森股份、公司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
首次授予 指
类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本次价格调整 指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
本次归属 指
司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
本次归属及作废部
指 司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并将其不能归属或不
分限制性股票
能全部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行为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章程》 指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自律监管指南》 指
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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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
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27 日,豪森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豪森
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2 年 4 月 27 日,豪森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豪森股份监事会亦出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
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
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2 年 4 月 29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大
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
董事张文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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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 年 5 月 13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核查意见,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豪森股份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2022 年 5 月 19 日,豪森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 年 5 月 20 日,豪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大
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激励计
划自查期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共有 3 名核查对象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且该自查报告载明,该 3 名核查对象对公司股票的交易
决策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
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根据该自查报告,所有核查对象的
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7、2022 年 5 月 23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3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2.69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
8、2022 年 5 月 23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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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9、2023 年 5 月 17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36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58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相关事
项。
10、2023 年 5 月 17 日,豪森股份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出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11、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
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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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调整事由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 公司总股本
12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0 元(含税),2022 年 5 月 27 日
公司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
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11 元(含税),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1、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 据 以 上 公 式 , 2022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后 的 首 次 授 予 价 格
=12.69-0.11-0.111=12.469 元/股;预留授予价格=12.58-0.111=12.469 元/股。
经过本次价格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12.69 元/股调整为 12.469
元/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 12.58 元/股调整为 12.46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价格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
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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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中关于归属条件的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
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
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1834 号)、《大连豪森设备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1835 号)、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发表的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检索,公司不存在上述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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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独
立董事发表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等网站
检索,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
足 12 个月以上的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 291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
上述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
度为 2022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不低于基数的 2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立信会计师对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1834 号),2022 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31.29%(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已满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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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
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
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归属比例 100% 80% 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291
名,其中,124 人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A”,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该 12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2778 万股;167 名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该 167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
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6167 万股,不能归属的 11.9044 万股作废失
效;此外,有 13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 13.3635 万股作废失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
根据豪森股份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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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文件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91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88.8945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469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归属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
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此外,激励对象
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291
名,其中,124 人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A”,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167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因考核原因不能完
全归属的,作废失效;此外,有 13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不符合归属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基于此,
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2679 万股。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因考核和离职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25.2679 万股。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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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
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六、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及《大
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等与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
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
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限制性股票归
属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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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
成就。
3、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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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君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宋午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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