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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森股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连豪森智能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运作和控制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
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
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法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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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总经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承
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
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
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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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经
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
题。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而造成后果的,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
部门、各属下及控股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
领导责任;
    (3)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
工作,进行日常经营中各类资产和资金运作;
    (4)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筹资方案、投资方
案、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
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持公司内部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奖励、聘任、解聘或辞退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
外的人员;
    (7)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制订实施细则并
执行;
    (8)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提出议案;
    (9)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没有表决权);
    (10)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报告事项
    (1)定期(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经营工作计划和经营工作报告;
    (2)及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3)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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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4)董事会和董事长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请示事项
    (1)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经营项目,报请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拟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报请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拟订公司的筹资方案和对外担保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4)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
大关联交易,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6)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8)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9)《公司章程》规定需请示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权限范围:
     (一)在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计划内,安排具体的实施过程,并有调整、
变更和终止项目的建议权;
     (二)在董事会批准的工程建设和研究开发投资计划内,组织工程项目和研
发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在董事会批准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额度内,组织实施抵押、担保事
项;
     (四)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营指标的
分解和落实,并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五)实施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
     (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的签订、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的签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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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一年内公司董事会权限以下的购买、出售资产或对外投资;
     (八)决定一年内公司董事会权限以下的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九)对其他高级人员的提名权及解聘建议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评价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和经营业绩,决定其奖惩;
     (十二)批准公司内部的财产调拨事项;
     (十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进度并对结果进行考评;
     (十四)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撤销;
     (十五)制订公司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十六)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七)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
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
追踪考核;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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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融资渠道;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
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
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
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
    (三)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低20%或较利润预算数高30%以上时;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不同人选时,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的要求,每半年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
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
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向其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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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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