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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森股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执行,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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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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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时需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提交募集资金使用申请,
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务负责人审批。

     募集资金的付款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制定付款申请表,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明
细进行核对,确保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与用途与募集资金使用请款申请列示一致。
核对无误后,报送财务部门主管部长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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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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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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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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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要求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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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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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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