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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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现任监事;
(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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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
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相
关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 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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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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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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