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作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辉光电”或“公司”) 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 对和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和 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4 号),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辉光电”)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681,444,225 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并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407,221,125 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超 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全额行使,对应新增发行股数 402,216,500 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3,083,660,725 股,公司总股本由 13,407,221,125 股增加至 13,809,437,62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626,934,827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 2,182,502,798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 的 96,724,660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上市流通;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 2,668,575,000 股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 750,804,382 股已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上市流通。 -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涉及战略配售 限售股股东 1 名,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该股东系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 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跟投获配股份数量共计 53,628,885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 总数的 0.39%,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将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28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根据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并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授予的 80,195,560 股股 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股份登记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3,809,437,625 股 增加至 13,889,633,185 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其所 持有的限售股承诺如下: 获配的本次发行之股票的锁定期限为 24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次发行的股票 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本次申请上市的战略配售股份股东将不转 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对应的获配股票。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总数为 53,628,885 股,限售期为 24 个 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股) 司总股本比例 量(股) 数量(股)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1 53,628,885 0.39% 53,628,885 0 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53,628,885 0.39% 53,628,885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战略配售股份 53,628,885 24 合计 53,628,885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和辉光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 锁定承诺; (2)和辉光电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辉光电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和辉光电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