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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华科技:高华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5-16  

                                                    证券代码:688539                   证券简称:高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2 号),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天职业字[2023]29005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99,600,000 元 , 变 更 为 132,800,000 元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99,600,000 股变更为 132,800,00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交易,股票简称“高华科技”,股票代码“688539”,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已启用的《南京高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与原条
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经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通 过 并于 【 】 年 【 】 月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次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币 普 通 股 【 】 万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20 万股,
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                    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1
                       修订前                                               修订后
  易所科创板上市。                                        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80 万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 13,280 万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期间内,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质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质询;
  当对股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询予以明确回复;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 得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 利润 分 配 、 资 产 重     不 得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 利润 分 配 、 资 产 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益。                                                  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
                                                      2
                      修订前                                                修订后
  的方案;                                              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八)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超过公司最近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批准本                  项,以及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
  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易事项;
  ……                                                  ……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公                  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其 他 特殊 、 紧 急 情 况 除     告并说明原因。
  外。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董事会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口 头 通 知 至 少 应 当 包 括上 述 第 ( 一 ) 、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口头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                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
  于 董 事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第一 百 零 〇 五 条 第   于 董 事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第一 百 零 〇 四 条第
(四)项和第第(五)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                (四)项和第(五)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
  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以
  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
                                                      3
                    修订前                                                  修订后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
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
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 出 席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视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采
取民主投票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止为一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一切凭证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一切凭证
及账簿均用中文书写。人民币及其他货币                    及账簿均用中文书写。人民币及其他货币
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卖牌价计算。                      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卖牌价计算。
公司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年度财务报
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大会会议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查阅。财务会计报告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
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方式发出。                      通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方式发出。                        知 ,以 专 人 送 达 、 传 真 、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电话或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4
                 修订前                                                       修订后
 知,以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方式发出。                         知 ,以 专 人 送 达 、 传 真 、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电话或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出。
  第二百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
  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                    者分立。
  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
  列程序办理:                                            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方解散。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
  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第二百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不得进行合并。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合并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异议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股 东 要 求 收 购 其 股 份 时, 公 司 应 依 法 回
  购。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其财产
  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以明确规定。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
 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
 设立登记。                                               立登记。

                                                      5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散公司。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原因解散的,董事会
  应当将公司终止事项按本章程规定的公告
  方式发布,并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召开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
  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
  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
  起接管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
  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二百零八条 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 第二百〇八条 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过。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公                   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情
  司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因第
  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 二百〇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在 内 的 清 算 方 案 , 经 股东 大 会 通 过 后 实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
  施。                                              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能组
                                                    成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一〇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6
                修订前                                            修订后
  任。
  第二一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第二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或有关部
  门通过后执行。

  第二一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第二一三条 清算组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职 工 的 工 资 、 社 会 保 险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清算组清算程序: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一)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配。
  1、清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无关的经营活动。
  3、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4、提交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分配给股东。
  5、申请破产。
(二)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
  3、清偿公司债务:
(1)支付公司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偿还公司债务。
  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一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一九条 公司因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
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第二一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7
                       修订前                                            修订后
  改 后 ,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事项 与 修 改 后 的 法 改 后 ,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事项 与 修 改 后 的 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修改本章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董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二)将董事会提议通知股东,并召开股东
  大会,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
  议或授权修改本章程。
  第二二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及时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三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二四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议通过之日施行。
注:表格中的加粗文字为本次进行修订的内容。


      除上述条款及相应序号变化外,修订前的《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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