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2023 年 7 月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气体”或“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 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3 年 7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52 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合称“联席主承销商”),联席 主承销商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或合称“联席主承销 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与承 销管理 办法 》(证监 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 (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 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 “《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联席主承销商针 对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 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32,984.963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895.488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保 荐 人 相 关 子 公 司 跟 投 的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4.00%, 即 1,319.3985 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 网下发行。 2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 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获配股票限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售期限 1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 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2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下属企业 3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2 个月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4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 5 合肥新站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 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6 名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报告“二、关于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的内容。 3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本次共有 6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895.488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其中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 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4.00%,即 1,319.3985 万股。符合《实施细 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35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 2、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创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 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3 年 8 月 2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海通创投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00%,即 1,319.3985 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 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承诺认购金额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 获配股票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机构类型 (万元) 限售期限 1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 20,000 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2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或其下属企业 12,000 3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10,000 12 个月 4 承诺认购金额 获配股票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机构类型 (万元) 限售期限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4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下属企业 5 合肥新站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 合计 57,000 -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 《附有生效条件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股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 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3、鉴于实际缴款金额精确至分,上述缴款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4、回拨安排 (1)若本次保荐人跟投数量小于 4.00%,即 1,319.3985 万股,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跟投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预先回拨至其他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回拨股份按承诺认购金额 同比例配售; (2)当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合计达到承诺认购上限 57,000 万元时,仍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存在差额,则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当战 略配售数量达本次发行数量的 30%,即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 额上限超过确定发行价格对应实际募集资金的 30%时,战略配售股票其他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 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3 年 7 月 27 日(T-6 日)公布的《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 5 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3 年 8 月 1 日(T-3 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联席主承销商足额 缴纳认购资金。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 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3 年 8 月 3 日(T-1 日)公布的《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 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3 年 8 月 8 日(T+2 日)公布的《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 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并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 年 8 月 3 日 (T-1 日)进行披露。 6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改基金”) 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查询,混改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310000MA1FL7MC49 革基金有限公司 码/注册号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洪凤 注册资本 7,07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2030 年 12 月 23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21 室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除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 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QN313,备案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且混改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诚通混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诚通混改”),私募基金人编号为 P1071956。 经核查混改基金的《营业执照》,混改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因违反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混改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混改基金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出资情况如 下: 7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20,000 34.23% 2 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 8.49% 3 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8.49% 4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 8.49% 5 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 7.07% 6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7.07% 7 海南中万启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00,000 4.24% 8 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4.24% 9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 2.83% 10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 2.83% 11 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 2.12% 12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1.41% 13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41% 14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41% 15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41% 16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41% 17 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75,000 1.06% 18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5,000 1.06% 19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0.71% 合计 7,070,000 100.00%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单一第一大股东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持有约 34.23%股权,为混改基金的控股股 东。另外,中国诚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 资委”)实际控制,国务院国资委系混改基金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8 9 注:混改基金股权结构图中“其他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具体如下:①海南中万启盛管理服 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2433%),其为深圳市盈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盈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02.SZ,02202.HK) 的全资子公司;②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2433%),其为上海 临港新片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持有 全部权益的公司;③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2.8289%),其为中国广核集团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90%)、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10%);广东恒健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④中国通 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 2.8289%),其为国务院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 ⑤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2.1216%),其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比例为 1.4144%),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 90%的股份、云南省财政 厅持有其 10%的股份;⑦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4144%),其为国务院国 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⑧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4144%),其为上市 公司海通证券(600837.SH,06837.HK)的全资子公司;⑨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4144%),其为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⑩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1.4144%),其股东分别为上海市国资委(持股 75.7146%)、上海国盛(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 12.9391%)、上海城投兴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4077%)、上 海 久 事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3.7039%) 、 上 海 南 汇 城 乡 建 设 开 发 投 资 总 公 司 ( 持 股 1.2346%);上海城投兴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为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上海南汇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为南汇区国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608%), 其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全部权 益的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608%)(600018.SH)为 A 股上市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0.7072%),其为国务院持有全 部权益的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混改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混改基金成立于 2020 年底,是经国务院批 准设立的国家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筹备设立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 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的函》),受国务院国资委委托,混改基金由中国诚通作为 主要发起人,联合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及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 为人民币 2,000 亿元,首期注册资本人民币 707 亿元。 混改基金管理人诚通混改为中国诚通的控股子公司,负责混改基金的募集、 投资、管理和退出等相关系列事务。混改基金使命为深化国有企业与各类所有 10 制企业务实合作,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国有企业混合所 有制闯出新路,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独特贡献。 混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 规范操作、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领域、核心技术领域进行混 合所有制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财务报表显示,截至 2022 年底,总资产为 590.35 亿元, 净资产约 585.57 亿元,净利润约 18.70 亿元。综上,混改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混改基金参与了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271.SH)、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19.SH)、中复神鹰碳纤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8295.SH) 、 绍 兴 中 芯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8469.SH))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混改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混改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 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混改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因此,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混改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 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11 (4)关联关系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混改基金股东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持股 1.41443%)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除 上述情况外,混改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混改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 未受上述持股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混改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混改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混改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国改双百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改双百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百基金”) 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查询,双百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330102MA2GNXQ06M (有限合伙) 码/注册号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 执行事务合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限公司(委派代表:戴育 伙人 四) 出资额 1,29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22 日 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2 日 营业期限至 2031 年 7 月 21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2 号 599 室 经营范围 服务:私募股权投资。 双百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JE570 管理人名称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9 年 10 月 17 日 经核查,国改双百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JE570,备案日期 为 2019 年 10 月 17 日。 经核查双百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双百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双百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双百基金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双百基金的出资情况如 下: 认缴金额 认缴金额占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万元) 比 1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0.39% 普通合伙人 2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 23.17% 有限合伙人 3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 11.58% 有限合伙人 4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5 中铁资本有限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6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7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8 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9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10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11 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12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80,000 6.18% 有限合伙人 13 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0,000 5.41% 有限合伙人 14 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30,000 2.32% 有限合伙人 15 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1.54%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295,000 100.00% - 注:认缴金额占比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13 经核查并经双百基金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双百基金的出资结构图 如下: 14 15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双百基金各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双百基金合伙人名称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1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2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3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财政厅 4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5 中铁资本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6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7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8 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9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10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11 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资委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 12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司 13 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资委 14 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15 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截至本报告 出具之日,股权结构图如下: 16 17 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修订《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发展基金工作备忘录》 有关事项的函》,对于公司股权及治理架构进行调整,要求引入管理团队。双百春华(杭州)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团队持股平台,其中戴育四为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王建胜为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上述双百基金出资结构表,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国新”)直接持有双百基金约 23.17%的份额,为双百基金第一大合伙人, 中国国新由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除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金控 有限公司和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外,其余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 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的合伙人合计持有双百基金 76.834%的份额,因 此国务院国资委系双百基金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起设立国企改革“双百行动” 发展基金有关意见的复函》,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发展基金系由国务院国资委 批准,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 业、国内金融机构等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全力支持“双百企业”综合性改革, 投资对象为“双百企业”及其子企业,重点投资稳健型和成长性企业、战略性新 兴产业,打造一批国企改革发展尖兵,培育一批在细分领域具有全球领先优势 的一流企业。根据基金管理人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说明, 在实际工商注册过程中,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发展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为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国同国企改革双百基金的请 示》,双百基金以“双百企业”及其子企业为投资对象,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 主要投资领域,通过市场化资本平台参与、支持国企改革,推动国企股权多元 化和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基金引导更多国企实施更深层次的市场化改革,扩大 “双百行动”影响范围与国企改革成果;利用基金在企业运营、资本运作等方 面市场化、国际化的特点,助力培育一批细分行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双百基金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总规模为 600 亿,首期规模 300 亿元。在实际 成立和运作时,为响应国资委尽快设立基金、支持双百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 先行认缴 130 亿元进行投资。 18 广钢气体的控股股东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3 年入选“双百 企业”名单。广钢气体作为“双百企业”子企业,是双百基金重点投资对象。双百 基金肩负推动“双百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市场化选人用人、强化激励约束等 方面探索创新、取得突破的使命,助力培育一批细分行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领 军企业,符合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截至目前,双百基金已完成了 33 个项目 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综上,双百基金为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 国内金融机构等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总规模为 600 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 力、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其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属于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双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双百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 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双百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 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双百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 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因此,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双百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 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19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双百基金确认,双百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双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双百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双百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双百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3.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资本”)的《营业 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查询,渝富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500000759256562N 公司 码/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马宝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4 年 2 月 27 日 住所 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 198 号 营业期限自 2004 年 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收购、处置及相关产业投资,投资 咨询,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企业和资产托管(国家法 经营范围 律法规规定须取得前置审批的,在未取得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渝富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控 股”)持有渝富资本 100%股权,因此,渝富资本的控股股东为渝富控股。 20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国资委”)持有渝富 控股 100%股权,重庆市国资委通过渝富控股间接持有渝富资本 100%股权,因 此渝富资本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资委。渝富资本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渝富资本为重庆市唯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00 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主营业务为国有资本运 营及市场化股权投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渝富资本资产总额及净资产分 别为 1,084.03 亿元及 420.20 亿元,2022 年度,渝富资本实现收入 30.56 亿元, 净利润 25.38 亿元。因此,渝富资本属于大型企业。 目前,渝富资本参与各类企业投资超过 40 户,涵盖银行、证券、保险、高 端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行业,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与管理、资本运作、 产业投资的资源和经验。 渝富资本已投各类半导体类设计、耗材和设备等项目。其中一级市场已参 与投资大硅片企业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半导体企业华大半 导体有限公司、电源管理芯片企业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和功率芯片企业重庆 云潼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二级市场参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等定向增发。除 半导体产业外,半导体应用场景如消费终端和汽车系渝富资本及相关企业重点 布局赛道,投资规模已达百亿元以上。渝富资本控股股东渝富控股是智慧显示 终端龙头企业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惠科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 领域知名企业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投资方。 21 根据发行人与渝富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可助力与渝富半导体投资生态圈形成协同 渝富资本及其所属集团、关联企业已投各类半导体类设计、制造、耗材和 设备等项目。其中,一级市场中已参与大硅片企业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技有 限公司、综合半导体企业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电源管理芯片设计企业四川易 冲科技有限公司、功率芯片企业重庆云潼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投资,渝富资本 关联方也投资了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半导体项目。二级市场中 已参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定向增发。另外,渝富资本配合重庆市政府积极引 进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落地建设项目 等。2023 年,渝富资本将加大对半导体生态圈内企业的投资,将在第三代功率 半导体、半导体制造及应用、半导体设备及材料等领域加强投资布局。渝富资 本半导体投资生态圈与广钢气体电子气体版块产业链紧密相连,可发挥上下游 协同效应。 2)可助力与渝富终端场景投资生态圈形成协同 渝富资本终端场景投资布局与广钢气体电子气体战略目标“广钢气智造中 国芯,广钢气点亮中国屏”高度契合。除半导体产业外,半导体具体应用场景 如消费终端和汽车也是渝富资本及相关企业重点布局赛道,投资规模已达百亿 元以上。渝富资本控股股东渝富控股及其关联方是智慧显示终端龙头企业京东 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惠科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领域知名企业深蓝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投资方。通过本次参与战 配,可助力产品能获得产业终端客户认可,助力广钢气体市场开拓,形成良好 的协同效应。 3)可助力广钢气体在西南地区提升品牌影响力 渝富资本是重庆唯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00 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主营业务为国有资本 运营及市场化投资,聚焦电子信息制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及有价值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投资,主要投资赛道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显示、电子设备及材料 22 等,与广钢气体产品下游领域契合。渝富资本可助力广钢气体品牌在西南地区 合作,拓展其西南地区业务占比。 根据渝富资本出具的承诺函: 1)渝富资本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渝富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 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渝富资本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 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 渝富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渝富资本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渝富资本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渝富资本出具的承诺函,渝富资本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渝富资本提供的财务报表,渝富资本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3 4.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产投”)的《营业 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查询,广州产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440101190460373T 公司 码/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高东旺 注册资本 652,619.73579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9 年 9 月 26 日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 901 房(仅限办公用途) 营业期限自 1989 年 9 月 26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财务咨询;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 经营范围 (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经核查,广州产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持有广州产投 91.55%的股权,广东 省财政厅持有广州产投 8.45%的股权,因此,广州产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州产投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4 (3)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 2016 年成立的第一家国有资 本投资运营平台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改组运作。 成立以来,广州产投集团立足战略投资发展平台、国有股权持股平台、资 本运作管理平台三大功能定位,秉持“投资广州、投资实体、投资未来”的投 资理念,树立“耐心资本”和“主动招商”思维,以推动广州产业延链、补链、 强链、扩链为核心使命,积极担当产业投行和资本运营两大角色,重点开展产 业投资、园区开发、股权管理、资本运作、资产管理等业务,全力服务粤港澳 大湾区建设发展大局,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一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 平台。 目前,广州产投集团共控股广州发展、珠江啤酒、广环投集团等 3 家市管 国企,参股广汽集团、岭南控股、越秀金控、广药白云山、广州地铁设计院、 中国电建、广州酒家、珠江钢琴等 10 多家上市公司,旗下共有广州产业投资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投产业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国际工程咨 询公司、广州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科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 8 家重点直属企业,并构建了产业投资基金、国资产业 并购基金、绿色产业基金、创投基金、中小企业基金、国资混改基金、老字号 振兴基金等基金集群,提供天使、VC、PE、Pre-IPO、并购、定增等全链条基 金投资服务,基本形成“上市公司集群+功能平台集群+产业发展基金群+创新价 值园区”的运作架构,连续四年跻身“中国企业 500 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 截至 2022 年底,广州产投集团总资产超 1500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599 亿 元,同比增长 22%;利润总额 26 亿元,同比增长 170%;归母净利润 15 亿元, 同比增长 29%,创历史最好水平。2021 年 12 月改组运作至 2022 年底,累计投 资 50 多个项目、投资额超 144 亿元,上缴税费超 45 亿元、上缴财政专项收入和 25 国资收益超 25 亿元,为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因此,广州产投 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广州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双方在半导体投资生态圈形成产业协同,可助力广钢气体进一步开拓下 游客户 广州产投半导体投资生态圈与广钢气体电子气体版块产业链紧密相连,是 广钢气体重要的下游应用领域之一,可发挥上下游协同效应。广州产投及其关 联企业已围绕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设备等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关 键环节展开投资,有利于广州市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良好产业生态的打造, 推动广钢气体下游发展,助力广钢气体市场拓展及供应链优化,实现广钢气体 销售业绩提升,从而有利于广钢气体长期发展。广州产投在半导体设计上投资 有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制造上投资有综合半导体企业紫光集团有限 公司、12 英寸晶圆生产企业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封测上投资有晶圆 封装企业广东越海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设备上投资有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目前,广州产投以投促引推动新紫光集团 12 英寸晶圆厂、越海集成 首个“晶圆级先进封装”项目、中国电子院华南总院等项目落地广州,助力广州 市半导体产业生态发展。广州产投将继续巩固对半导体产业链全链条的投资, 进一步引芯强芯,在半导体制造及应用、半导体设备及材料等领域加强投资布 局,并将积极协助广钢气体对接有关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合作机会,推动广钢气 体实现高质量发展。 2)广州产投可为广钢气体协调产业链上下游标的并购机会,助力广钢气体 业务扩张 广州产投是广州市国资委下属集战略投资发展平台、国有股权持股平台、 资本运作管理平台三大功能定位为一体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将充分发挥 其产业投行和资本运营的资源、经验、专业优势,积极为广钢气体协调产业链 上下游标的并购机会、并对接提供产业资源和最新信息渠道,就行业发展趋势 共享共建信息交流机制,满足广钢气体业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需要,助力广钢 气体做强做优做大。 26 3)为广钢气体未来产业发展规划提供智力支持 广州产投设立了广州产业发展研究院,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卡脖子” 难题、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瓶颈等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未来将结合产 业前沿发展趋势,与广钢气体共同开展专题产业研究,通过聘请专家顾问、深 化投研联动、开展联合课题等多种形式,汇聚院士专家、科研单位、头部机构 等顶尖资源,为广钢气体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提供智力支持,共同助力广 州产业发展。 根据广州产投出具的承诺函: 1)广州产投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广州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 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广州产投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 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 广州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广州产投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州产投控制的企业广 州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2.19%股份,广州产业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广州商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7 (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2.39%股份,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4.58%股份。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广州产投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财政厅同一控制。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州产业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马晓茜在发行 人处任董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州产投与万联证券控股股东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控”)及其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永国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财政厅同一控制。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持有广州产投 91.55%股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其持 有全部权益的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万联证券 3.71%股权。截至本报 告出具日,广州产投监事安劲松在万联证券控股股东广州金控担任监事。 除上述情况外,广州产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 广州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 未受上述持股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州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广州产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广州产投提供的财务报表,广州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5.合肥新站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合肥新站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新站 高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www.gsxt.gov.cn)查询,合肥新站高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合肥新站高新创业投资合伙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340100MA2W28L81B 企业(有限合伙) 码/注册号 执行事务合 合肥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伙人 司(委派代表:李宏卓) 28 出资额 5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30 日 住所 合肥市新站区前江路智慧产业园 A14 栋 1 楼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30 日 营业期限至 2030 年 7 月 29 日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合肥新站高新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合肥新站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LQ060 管理人名称 合肥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9 月 10 日 经核查,合肥新站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LQ060,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 经核查合肥新站高新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合肥新站高 新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 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合肥新站高新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合肥新站高新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29 30 合肥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资本”)为合肥新站高新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投”)是 建投资本的控股股东,另外合肥建投直接持有合肥新站高新 79.90%的份额,合 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合肥建投 100%的股份,因此合肥新 站高新的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核查,为引入市场化机构,合肥建投和德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共同组建合肥德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轩公司”),合肥建投和 德轩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共同组建建投资本,以上公司设立均经过合肥市国资委 审批。合肥新站高新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系由建投资本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决 策,决策流程符合内控制度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王友军间接持有合肥新站高新 0.0268%的份额,自然人股东沈蓓萍间接持有合肥新站高新 0.0030%的份额,收 益权较低。经核查,合肥新站高新参与此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合肥建投成立于 2006 年 6 月,注册资本 132.98 亿元,是经合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聚焦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主 导产业,推动京东方 6 代线、8.5 代线、10.5 代线、安世半导体、晶合 12 吋晶圆 制造、康宁玻璃基板、彩虹股份、半导体显示芯片封测、维信诺 AMOLED、蔚 来汽车、欧菲光、启迪新基建及新总部等一批重大战新产业项目在肥落户投产, 并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快速集聚。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肥建投合并资产总额 为 6,135.84 亿元,净资产为 2,129.59 亿元,2022 年度营业总收入为 385.59 亿元。 因此,合肥建投系大型企业。 合肥建投主导出资设立合肥新站高新,主要投向集成电路和新型显示上下游 企业。 1)从控制权归属角度,合肥新站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建 投资本,合肥建投直接持有建投资本 70.83%的股权份额,通过合肥德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建投资本 14.29%的股权份额,合计持有建投资本 85.12%的 31 股权份额,是建投资本的控股股东。根据建投资本公司章程,建投资本董事长由 合肥建投推荐,董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合肥建投推荐 4 名,德轩公司推荐 1 名, 合肥建投占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 2)从收益权归属角度,合肥建投是合肥新站高新基金的最大出资人,直接 持有合肥新站高新基金 79.9%的份额,通过德轩公司、建投资本间接持有合肥新 站高新 0.1702%的份额,合肥建投合计持有合肥新站高新 80.0702%的份额。 因此合肥新站高新属于大型企业合肥建投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合肥建投、合肥新站高新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 内容如下: 1)产业链赋能 合肥建投是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主要的大型国有资产 投资管理平台之一,致力于集成电路及液晶显示领域的投资,积极推动合肥市形 成区域性的集成电路一体化发展特色。其参股或控股了包括京东方 (000725.SZ)、晶合集成(688249.SH)、颀中科技(688352.SH)、维信诺 (002387.SZ)、闻泰科技(600745.SH)等多家集成电路生产制造、封装测试、 液晶显示屏制造产业领域的知名企业,可为广钢气体对接大型芯片制造企业、显 示面板制造商或组装商,帮助广钢气体推进合肥综保区电子级超高纯大宗气体供 应项目,提高广钢气体产品的知名度及占有率。 2)资本运作赋能: 合肥建投作为合肥国资委下的最大投资平台之一,将协调集团各方资源助力 广钢气体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电子气体材料领域,双方将进一步加强股权层面的 合作,积极为广钢气体协调行业内上下游标的并购机会、并对接提供产业资源和 最新信息渠道,就行业发展趋势共享共建信息交流机制,满足广钢气体业务逐渐 扩张后的电子气体材料领域的外延式发展需要。 根据合肥新站高新出具的承诺函: 1)合肥新站高新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 经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 32 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合肥新站高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 人股票; 3)合肥新站高新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 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合 肥新站高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合肥新站高新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合肥新站高新与发 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合肥新站高新出具的承诺函,合肥新站高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 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合肥新站高新提供的财务报表,合肥新站高新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594731424M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时建龙 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15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4 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 774 号 2 幢 107N 室 33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不约定期限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时建龙、余际庭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无实际控制人,因此 海通创投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 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证券及海通创投与发 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 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 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 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内容合法、有效。 34 (三)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 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海通创投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 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 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已获 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用于缴纳本次 35 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 格,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 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 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36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