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钢气体:广钢气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3-08-14  

                                                    股票简称:广钢气体                              股票代码:688548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Guanggang Gases&Energy Co.,Ltd.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钢路 5 号(钢铁基地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席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2023 年 8 月 14 日
                               特别提示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气体”、 发行人”、 公司”、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
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其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2
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31,939.8521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24,321.9565 万股,占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8.4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T-3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5.78 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9.87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
应的市盈率为:

    1、41.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3.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5.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8.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
(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T-3 日),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3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所处的工业气体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气体生产、储运等环节需要大量
机器设备的投入,而且公司目前正处在业务扩张期,多个新建项目前期投入较大。
公司的供气模式分为现场制气和零售供气。现场制气模式下,公司与客户签订长
期供气协议,在客户场地或邻近场地建设制气装置,相关资产的经济效益与相应
客户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零售供气模式下,公司气体产品的毛利率受到市场供
需、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其中氦气产品的原料供应还受到境外气源地产
量、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

    (一)现场制气模式下,相关资产的经济效益与对应客户的经营状况直接相
关,若客户履约能力恶化,可能导致资产减值的风险

    现场制气模式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之一,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分别为
42,096.42 万元、43,358.43 万元和 56,424.4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62%、38.44%和 39.94%。现场制气模式下,公司与客户签订长期供气协议,
并在客户现场或邻近场地建设制气装置,若客户履约能力恶化,公司相关资产的
经济效益将低于预期,出现减值迹象。报告期内,公司已投产的河南骏化项目以
及在建的湖州泰嘉项目出现因客户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形。公司
2020 年针对河南骏化项目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10,023.66 万元、应收账款坏账
损失 975.81 万元、存货跌价损失 275.62 万元,合计占当期营业利润的 38.34%;
2022 年针对湖州泰嘉项目计提在建工程减值损失 1,263.11 万元,占当期营业利
润的 4.18%。若公司未来现场制气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恶化,公司将面临现场制
气收入下滑、相关资产减值的风险。




                                     4
    (二)零售供气模式下,气体毛利率受气体市场价格和能源成本等因素影响,
若市场价格下降或能源成本上升,可能导致气体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零售供气模式下,气体销售单价受下游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①氦气因全球
气源地集中,价格多由供给决定,历史上曾多次出现因供应不稳定导致的市场价
格大幅波动。2022 年,因上游气源地设备检修、俄乌冲突等地缘政治因素影响,
氦气全球供给减少,公司氦气的销售均价上涨较大,但未来若全球氦气产量增加
或市场需求减缓,氦气的销售单价、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②报告期内,公
司零售氮气、氧气、氩气的销售均价受市场供需变化的影响也存在一定波动。2022
年,受下游行业开工率不足等因素影响,氮气、氧气、氩气的市场价格均出现显
著下降,公司零售氮气、氧气、氩气的销售均价相应下降。若未来下游应用领域
的气体需求维持疲软、公司所在区域气体公司扩产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公司议价
能力减弱等,公司零售氮气、氧气、氩气的销售单价、毛利率将面临持续下降的
风险。

    公司的主要气体产品中氮气、氧气、氩气等气体通过空分装置或制氮装置生
产,原材料来源于空气,电费为最主要的生产成本。报告期内,公司电力采购金
额分别为 26,077.53 万元、27,943.50 万元和 31,211.79 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分别为 46.36%、34.61%和 32.84%。现场制气模式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长期供
气协议中通常约定了变动气费与能源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因此电力等能源成本上
述对现场制气模式的毛利率影响较小。零售供气模式下,公司自建工厂的电力采
购价格上涨将导致氮气、氧气、氩气的生产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2022 年,公
司自建工厂广州广钢、长沙广钢的电价因区域电价政策调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上
涨,相应导致零售氮气、氧气、氩气等气体的单位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目前,
随着电价市场化改革推进,国家已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户全
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公司预计 2023 年自建工厂的电价或将继
续上涨,可能导致零售氮气、氧气、氩气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在假设在其他因
素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自建工厂电价可能涨价的最高幅度(广州广钢电价上涨
10%、长沙广钢电价上涨 15%)测算,2023 年公司零售氧气、氮气、氩气整体的
毛利率下滑幅度约为 5%-5.5%。




                                    5
    (三)氦气原料主要依赖进口,若气源地产量下降,可能导致氦气采购价格
上涨、采购量减少等风险

    2020 年 3 月,公司取得林德气体和普莱克斯合并时国家反垄断要求剥离的
氦气业务,其中包括通过采购合同的背靠背安排取得来自澳大利亚达尔文、卡塔
尔、俄罗斯阿穆尔等气源地的氦气产能。公司每年实际的氦气进口量取决于气源
地的实际产量。报告期内,公司进口原料液氦的金额分别为 11,457.40 万元、
11,640.91 万元和 15,156.98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 20.37%、14.42%
和 15.95%。目前,全球地缘政治风险加大,局部战争冲突时有发生。2022 年初,
俄乌冲突造成俄罗斯阿穆尔气源地的氦气供应出现一定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
则,公司已相应调整氦气合同权益的摊销年限,2022 年增加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46.93 万元。未来若全球或部分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地缘政治、监管政策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气源地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公司氦气进口无法持续
或进口量不达预期、氦气采购价格上涨、氦气合同权益摊销费用增加或出现减值
等,将对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3 年 7 月 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同意注册(证
监许可〔2023〕1452 号《关于同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31,939.8521 万股(每
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4,321.9565 万股将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为“广钢气体”,证券代码为“688548”。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7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8 月 15 日

    (三)股票简称:广钢气体;扩位简称:广钢气体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54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19,398,521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29,849,63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3,219,56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76,178,956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7,646,246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工控集团、工控集团控制的
股东广钢控股和工控新兴投资、工控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
壹号和大气天成贰号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尚融投资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增资取得的 7,110,176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该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广州科创投资、铜陵有色、合肥石溪投资、宁波东
鹏投资、集成电路投资、广开智行投资、共青城石溪投资、广州新星投资、广州
德沁投资、广州泰广投资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
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的 9,895,488 股限售期 24 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
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
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
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70,820,565 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
股票数量为 18,983,819 股


                                    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9.87 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 130.2246 亿元,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153,975.23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因此公司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定的第(四)条:“预计市
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9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zhou Guanggang Gases & Ener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98,954.889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邓韬
 成立日期             2014 年 9 月 11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8 年 10 月 16 日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钢路 5 号(钢铁基地内)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能源技术咨
                      询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
 经营范围             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调
                      研服务;环保设备批发;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和销售以电子大宗气体为核心的工业气体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             510380
 联系电话             020-81898053
 传真号码             020-81898053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ggas.com
 电子信箱             IR@gga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   证券事务中心,贺新,020-81898053
 人和联系方式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工控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工控集团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称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78 年 5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626,811.77659 万元
        实收资本                                 626,811.77659 万元


                                            10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 657 号岭南 V 谷 C2 栋办公大楼
        股东构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 90%,广东省财政厅 1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工控集团为控股型公司,不存在实际经营业务,未从事与发
     营业务的关系           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

    2022 年度工控集团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2022.12.31
                   总资产                                             14,644,409.33
                   净资产                                                 5,076,988.21
               营业收入                                               11,124,574.01
                   净利润                                                  174,028.48
注: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广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有工控集团 90%的股权,广州市国资委代表广州市人
民政府对工控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工控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20.66%的股份,通过控制
广钢控股、工控新兴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20.26%的股份,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为 40.92%。此外,工控集团与员工持股平台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
壹号以及大气天成贰号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11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及间接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股本持股比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情况
         董事、党委                                                                         自发行人
1 范胜标 书记、工会 2021/7/20—2024/7/19                -- 1,058.3626 1,058.3626   1.07%   -上 市 之 日
         主席                                                                               起 36 个月
                                                                                            自发行人
2 邓韬      董事、总裁 2021/7/20—2024/7/19             -- 1,322.9533 1,322.9533   1.34%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月
                                                                                            自发行人
3 陈晓飞 董事          2021/7/20—2024/7/19             - 919.9978     919.9978    0.93%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月
                                                                                            自发行人
4 贲志山 首席运营官 2021/7/20—2024/7/19                - 485.4220     485.4220    0.49%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月
                                                                                            自发行人
5 凌峰      副总裁     2021/7/20—2024/7/19             -   47.5509     47.5509    0.05%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月
                                                                                            自发行人
6 施海光 财务负责人 2021/7/20—2024/7/19                - 308.6891     308.6891    0.31%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月
                                                                                            自发行人
7 贺新      董事会秘书 2021/12/25—2024/7/19            -   37.1194     37.1194    0.04%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月
         应用技术研                                                                         自发行人
8 刘继雄 发中心总经 2020 年 6 月至今                    -   83.5117     83.5117    0.08%   -上 市 之 日
         理                                                                                 起 36 个月
         工程技术研                                                                         自发行人
9 王开兵 发中心总经 2015 年 4 月至今                    - 308.6891     308.6891    0.31%   -上 市 之 日
         理                                                                                 起 36 个月
            工艺技术研                                                                      自发行人
10 李伟     发中心总经 2020 年 8 月至今                 - 114.4332     114.4332    0.12%   -上 市 之 日
            理                                                                              起 36 个月
       注:1、范胜标、邓韬、贲志山分别持有大气兴邦 40.00%、40.00%、20.00%出资比例,大气
       兴邦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持有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 0.00%份额;
       2、陈晓飞通过持有井冈山兴橙 42.50%份额,间接持有井冈山橙兴约 0.32%份额。
       3、表格未列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1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
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
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置情况

     为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激励骨干技术人员的科研创新并提升国有
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对管理层及业务骨干进行了股权激励,通过
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 3 个员工持股平台实行员工持股,
分别持有公司发行前 5.35%、1.85%、1.71%股份。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
人均为发行人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员工持
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大气天成投资

     大气天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井冈山市大气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81MA39RRWR6J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井财小镇内 D-0010(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气兴邦
 出资总额             11,203.2974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50 年 12 月 3 日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大气天成投资的具体人员构成如下:


                                           13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邓韬                                       25.00%        有限合伙人
  2       范胜标                                     20.00%        有限合伙人
  3       施海光                                      5.83%        有限合伙人
  4       王君                                        5.83%        有限合伙人
  5       高生明                                      5.83%        有限合伙人
  6       邓其强                                      5.83%        有限合伙人
  7       蔡楚龙                                      5.83%        有限合伙人
  8       王开兵                                      5.83%        有限合伙人
  9       谭思伟                                      5.83%        有限合伙人
 10       刘巍                                        2.83%        有限合伙人
  11      周华璐                                      2.83%        有限合伙人
 12       王胜伟                                      2.83%        有限合伙人
 13       全诗林                                      2.83%        有限合伙人
 14       李英龙                                      2.83%        有限合伙人
 15       大气兴邦                                    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0.00%             -

      ②大气天成壹号

      大气天成壹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井冈山市大气天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81MA7EUJC55J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井财小镇内 C-0074(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气兴邦
出资总额               5,934.977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51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大气天成投资壹号的具体人员构成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贲志山                                      25.87%        有限合伙人
  2      李伟                                        6.24%         有限合伙人

                                             14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3     周宇                          5.23%   有限合伙人
 4     许高坡                        4.22%   有限合伙人
 5     英庆祝                        3.04%   有限合伙人
 6     楼旭铼                        2.87%   有限合伙人
 7     邝敏华                        2.70%   有限合伙人
 8     马延华                        2.53%   有限合伙人
 9     侯文川                        2.53%   有限合伙人
10     尚宪丹                        2.53%   有限合伙人
 11    邹述清                        2.36%   有限合伙人
12     袁洪盛                        2.36%   有限合伙人
13     高维杰                        2.36%   有限合伙人
14     罗宇斌                        2.19%   有限合伙人
15     谢神清                        2.02%   有限合伙人
16     刘源                          2.02%   有限合伙人
17     郑晖                          2.02%   有限合伙人
18     张申                          2.02%   有限合伙人
19     葛蓓蓓                        2.02%   有限合伙人
20     孙文定                        1.69%   有限合伙人
21     钟小禹                        1.69%   有限合伙人
22     张清方                        1.27%   有限合伙人
23     周仁锋                        1.18%   有限合伙人
24     周金华                        0.84%   有限合伙人
25     徐亚军                        0.84%   有限合伙人
26     吴红                          0.84%   有限合伙人
27     滕飞                          0.84%   有限合伙人
28     张维                          0.84%   有限合伙人
29     徐灵敏                        0.84%   有限合伙人
30     庞承赟                        0.84%   有限合伙人
31     赵礼金                        0.84%   有限合伙人
32     李晓波                        0.84%   有限合伙人
33     叶胜利                        0.84%   有限合伙人
34     王邵林                        0.67%   有限合伙人
35     高东奎                        0.67%   有限合伙人

                            15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36      彭韶辉                                       0.67%        有限合伙人
 37      吴刚                                         0.67%        有限合伙人
 38      尹登科                                       0.67%        有限合伙人
 39      符春武                                       0.67%        有限合伙人
 40      陈洁                                         0.67%        有限合伙人
 41      邵晓华                                       0.67%        有限合伙人
 42      张锋                                         0.67%        有限合伙人
 43      刘俊君                                       0.56%        有限合伙人
 44      勾姝云                                       0.56%        有限合伙人
 45      娄方丽                                       0.56%        有限合伙人
 46      韦华                                         0.51%        有限合伙人
 47      黄光                                         0.34%        有限合伙人
 48      大气兴邦                                     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0.00%

      ③大气天成贰号

      大气天成贰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井冈山市大气天成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81MA7E21GAXC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井财小镇内 C-0075(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气兴邦
出资总额               5,476.994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51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大气天成贰号的具体人员构成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董晓阳                                       8.14%        有限合伙人
  2      梁婵                                         7.12%        有限合伙人
  3      吴迅                                         6.21%        有限合伙人
  4      刘继雄                                       4.93%        有限合伙人

                                             16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5     梁景峰                         4.02%   有限合伙人
 6     彭伟民                         3.65%   有限合伙人
 7     张健                           3.47%   有限合伙人
 8     袁莉莉                         3.29%   有限合伙人
 9     钟泓                           3.11%   有限合伙人
10     邹轩文                         3.11%   有限合伙人
 11    司徒灿宏                       2.92%   有限合伙人
12     凌峰                           2.81%   有限合伙人
13     曹景                           2.74%   有限合伙人
14     陈斌                           2.74%   有限合伙人
15     汤倩仪                         2.56%   有限合伙人
16     朱建豪                         2.56%   有限合伙人
17     胡雪沁                         2.56%   有限合伙人
18     蔡駸                           2.28%   有限合伙人
19     李东江                         2.19%   有限合伙人
20     刘敏                           2.19%   有限合伙人
21     谭燕                           2.19%   有限合伙人
22     张青                           2.19%   有限合伙人
23     贺新                           2.19%   有限合伙人
24     周雄                           2.01%   有限合伙人
25     罗勇                           2.01%   有限合伙人
26     吕霏                           1.83%   有限合伙人
27     遇龙                           1.83%   有限合伙人
28     胡耀                           1.46%   有限合伙人
29     徐平林                         0.91%   有限合伙人
30     刘松                           0.91%   有限合伙人
31     向伟                           0.91%   有限合伙人
32     梁佳光                         0.91%   有限合伙人
33     赵鑫                           0.91%   有限合伙人
34     许文宇                         0.91%   有限合伙人
35     胡卫春                         0.91%   有限合伙人
36     曹成虎                         0.91%   有限合伙人
37     张格明                         0.91%   有限合伙人

                            17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38     秦绪峰                                      0.73%             有限合伙人
      39     方闻                                        0.73%             有限合伙人
      40     阙晓晖                                      0.73%             有限合伙人
      41     贲志山                                      0.63%             有限合伙人
      42     许昊                                        0.60%             有限合伙人
      43     张清方                                      0.03%             有限合伙人
      44     大气兴邦                                    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限售安排

        因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三个员工持股平台与控股股
    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减持承诺与控股股东相同,即:大气天成投资、大
    气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符合减持规定,具体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和大气天成贰
    号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
    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2,984.963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
    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1     工控集团(SS)       272,619,213       27.55    272,619,213          20.6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广钢控股(SS)       251,916,518       25.46    251,916,518          19.0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井冈山橙兴            56,681,309         5.73     56,681,309          4.3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8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股)         (%)       (股)         (%)
4    大气天成投资       52,918,130          5.35   52,918,130         4.0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    红杉瀚辰投资       33,064,098          3.34   33,064,098         2.5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    越秀智创投资       33,064,097          3.34   33,064,097         2.5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通
                                                                             过增资取得的 7,110,176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该次
7    尚融投资           26,003,946          2.63   26,003,946         1.97   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其余股份限售期为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中启洞鉴投资       23,617,212          2.39   23,617,212         1.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融创岭岳投资       23,617,212          2.39   23,617,212         1.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商贸产业投资       23,617,212          2.39   23,617,212         1.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11   广州科创投资       21,639,667          2.19   21,639,667         1.64
                                                                             36 个月
12   屹唐华创投资       18,893,770          1.91   18,893,770         1.4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3   鸿德柒号           18,893,769          1.91   18,893,769         1.4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4   大气天成壹号       18,347,277          1.85   18,347,277         1.3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15   大气天成贰号       16,931,476          1.71   16,931,476         1.2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16   铜陵有色(CS)     15,456,905          1.56   15,456,905         1.17
                                                                             36 个月
17   工控新兴投资       15,456,905          1.56   15,456,905         1.1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18   广州德沁投资        9,446,885          0.95    9,446,885         0.72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19   广州泰广投资        9,446,885          0.95    9,446,885         0.72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20   合肥石溪投资        9,274,143          0.94    9,274,143         0.70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21   宁波东鹏投资        9,274,143          0.94    9,274,143         0.70
                                                                             36 个月
     集成电路投资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22                       9,274,143          0.94    9,274,143         0.70
     (SS)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23   广开智行投资        7,728,452          0.78    7,728,452         0.59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24   共青城石溪投资      6,182,762          0.62    6,182,762         0.47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25   广州新星投资        6,182,762          0.62    6,182,762         0.47
                                                                             36 个月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
26   所有制改革基金有              -           -   20,263,424         1.5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公司




                                             19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股)         (%)         (股)           (%)
      国改双百发展基金
27    合伙企业(有限合                   -           -      12,158,054             0.9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伙)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
28                                       -           -      10,131,712             0.7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
29                                       -           -      10,131,712             0.7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高新创业
30    投资合伙企业(有                   -           -       5,065,856             0.3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合伙)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
31                                       -           -       9,895,488             0.75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有限公司
32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                   -           -      18,983,819             1.44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小计              989,548,891       100.00   1,076,178,956            81.57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243,219,565            18.43              -

            小计                         -           -     243,219,565            18.43              -

            合计              989,548,891       100.00   1,319,398,521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      工控集团(SS)       272,619,213            20.6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广钢控股(SS)       251,916,518            19.0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井冈山橙兴            56,681,309             4.3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      大气天成投资          52,918,130             4.0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      红杉瀚辰投资          33,064,098             2.5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      越秀智创投资          33,064,097             2.5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增资取
                                                                  得的 7,110,176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
      7      尚融投资              26,003,946             1.97    该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其余股份限
                                                                  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中启洞鉴投资          23,617,212             1.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融创岭岳投资          23,617,212             1.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0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0      商贸产业投资        23,617,212         1.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797,118,947        60.42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2,984.963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895.488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6,764.624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51%,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3,130.8643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
  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获配股数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股)       行数量的           (元)       (月)
                                                                    比例
         中国国有企业混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1       合所有制改革基                              20,263,424      6.14%       199,999,994.88
                                的大型保险公司或
         金有限公司
                                其下属企业、国家                                                    12
         国改双百发展基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2       金合伙企业(有限                            12,158,054      3.69%       119,999,992.98
                                其下属企业
         合伙)
         重庆渝富资本运
 3                                                   10,131,712      3.07%        99,999,997.44
         营集团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广州产业投资控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4                                                   10,131,712      3.07%        99,999,997.44
         股集团有限公司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12
         合肥新站高新创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5       业投资合伙企业         企业                  5,065,856      1.54%        49,999,998.72
         (有限合伙)
         海通创新证券投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6                                                    9,895,488      3.00%        97,668,466.56     24
         资有限公司             跟投
              合计                     -             67,646,246    20.51%        667,668,448.02          -




                                                21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投资主体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规模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 3%,即 9,895,488 股,获配金额为 97,668,466.56 元。

    3、限售期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32,984.963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
转让

     (二)发行价格:9.8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58.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
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2.4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量 329,849,63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
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6,764.6246 万股,占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20.51% 。 最 终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与 初 始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的 差 额
3,130.8643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89,804,384 股,其中网
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89,804,38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2,399,0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2,025,353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73,647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
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73,647 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17 元/股(按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9 元/股(按照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23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25,561.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306,781.46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3]518Z0120 号《验
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止,贵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3,255,615,848.1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87,801,211.3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67,814,636.72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329,849,630.00 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2,737,965,006.72 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8,780.12 万元,具体包括:

                 保荐承销费用                                       16,553.08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35.85 万元

                 律师费用                                              518.87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6.98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05.34 万元

                 总计                                               18,780.12 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
                 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57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306,781.46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150,863 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518Z0192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广钢气体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21 年
度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
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518Z0682 号)。

    上述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3 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6 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
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3 年 1-6 月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万元)                         71,007.87             55,139.10    28.78%

                                    25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流动负债(万元)                             81,833.43             74,717.53     9.52%
总资产(万元)                              431,677.38           376,351.37     14.7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8.82%                33.19%      5.62%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41.67%                37.45%      4.2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249,903.88           233,455.93      7.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2.53                  2.36     7.05%
/股)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万元)                           89,583.23             66,738.65    34.23%
营业利润(万元)                             19,305.19             11,284.28    71.08%
利润总额(万元)                             19,339.38             11,365.16    70.1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5,859.30              6,913.51   129.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5,637.79              6,581.61   137.60%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6                  0.07   129.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16                  0.07   137.60%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56%                 3.12%      3.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6.47%                    2.97%      3.50%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
                                          21,660.73                13,723.94    57.83%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2                     0.14    57.83%
(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三、2023 年 1-6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随着上半年净利润的实现较 2022 年末有一定的上升。

    2023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9,583.2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4.23%,
主要原因系:①2022 年至 2023 年 6 月末,公司现场制气客户华星光电、晶合集
成、鼎泰匠芯、捷捷微电、九峰山实验室等的新项目陆续开始供气,长鑫存储等
新客户逐渐产生规模收入,使得现场制气收入稳步增长;②2022 年至 2023 年 6
月末,公司氦气的主要终端客户奥托立夫、联影医疗、中天科技等终端客户用气
量增长以及销售价格上涨,使得氦气收入快速增长。



                                       26
    2023 年 1-6 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均较上年同期显著增长,主要原因系:①2023 年上半年氦
气收入占比及毛利率均高于上年同期;②2023 年上半年现场制气的毛利率高于
上年同期,主要系上年同期晶合集成、华星光电等新项目爬坡期的毛利率较低,
随着项目陆续达产,收入及毛利率均有所上升;③2022 年上半年因湖州泰嘉项
目计提在建工程减值损失 1,263.11 万元,导致上年同期基数较低。

    2023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660.73 万元、每股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0.22 元,较上年同期均增长 57.83%,与营业收入
和营业利润增长趋势相匹配。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人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41162375013002449211
                                       司广州海珠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27907952610707
                                       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602001429200371833
                                       限公司广州鹤洞支行
                                       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分
 4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179775
                                       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5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110901012101629627
                                       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6      安徽广钢气体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602001429200371957
                                       限公司广州鹤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7      合肥广钢气体有限公司                                 3602001429200372185
                                       限公司广州鹤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8      广钢气体(香港)有限公司                             3602001419200372253
                                       限公司广州鹤洞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28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保荐代表人:张悦、秦国亮

    联系人:张悦

    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
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悦: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中国非执业
注册会计师,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 TMT 行业组高级副总裁。曾参与步
科股份 IPO、格灵深瞳 IPO、中微公司再融资、日联科技 IPO 等项目。张悦女士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秦国亮: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中国非执
业注册会计师(CPA),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 TMT 行业组总监。曾负责
或参与步科股份 IPO、创源股份 IPO、金海高科 IPO、民丰特纸 2013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精华制药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湖中宝 2014 年和 2015 年非公开


                                   30
发行股票、上海瀚讯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秦国亮先生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1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工控集团、工控集团控制的股东广钢控股、工控集团的
一致行动人大气天成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
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井冈山橙兴、越秀智创投资、中启洞鉴投资、融创岭岳投资、
商贸产业投资、屹唐华创投资、鸿德柒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2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
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3、发行人股东红杉瀚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最近一年增资发行人(2021 年 12 月)的股东尚融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持有的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 7,110,176 股
股份,自该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
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33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5、申报前 12 个月发行人新增股东(2021 年 12 月)广州科创投资、铜陵有
色、合肥石溪投资、宁波东鹏投资、集成电路投资、广开智行投资、共青城石溪
投资、广州新星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
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工控集团控制的申报前 12 个月发行人新增股东(2021 年 12 月)工控新
兴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34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
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7、工控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申报前 12 个月发行人新增股东(2022 年 1 月)
大气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2022 年 1 月 17 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
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5
    8、申报前 12 个月发行人新增股东(2022 年 3 月)广州德沁投资、广州泰
广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2022 年 3 月 22 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
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9、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邓韬承诺

    (1)本人通过井冈山市大气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遵守井冈山市大气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
的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
例可以累计使用。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36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
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
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胜标、贲志山、凌峰、
施海光、贺新承诺

    (1)本人通过井冈山市大气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市大气
天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市大气天成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遵守前述合伙企业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
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
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陈晓飞承诺

    (1)本人通过井冈山橙兴气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遵守井冈山橙兴气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
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37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
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
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继雄、王开兵、李伟承诺

    (1)本人通过井冈山市大气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市大气
天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市大气天成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遵守前述合伙企业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
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
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
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工控集团,工控集团控制的股东广钢控股、工控新兴投资,


                                   38
工控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胜标、邓韬、陈晓飞、贲志山、凌峰、施
海光、贺新,出具了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

    1、工控集团、广钢控股、工控新兴投资、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
大气天成贰号承诺

    (1)如本企业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2)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
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范胜标、邓韬、陈晓飞、贲志山、凌峰、施海光、贺新承诺

    (1)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39
月。

    (2)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
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
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工控集团,工控集团控制的股东广钢控股、工控新兴投资,
工控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持股 5%
以上股东井冈山橙兴,出具了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工控集团、广钢控股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承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且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
下,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40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股份低于 5%的,本企
业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企业在减持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
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计算。

    (3)若发行人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或因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
进行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
有)归发行人所有。

    2、工控新兴投资、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


                                  41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累计减持公司股票
总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数量(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的 100%,减持价
格均不低于发行价。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且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
下,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股份低于 5%的,本企
业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企业在减持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
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计算。

    (3)若发行人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或因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42
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
进行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
有)归发行人所有。

    3、井冈山橙兴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
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
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累计减持公司股票
总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数量(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的 100%,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企业投资公司时的入股价格。

    (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依法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拟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将配合并督促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时,将配合并督促公司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或因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

                                  43
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
进行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
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44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 5 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
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
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
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未按照前述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
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

                                     45
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股东未按照前述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
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
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46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
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由本公司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
回购实施完毕之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回
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
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47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
回购实施完毕之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回
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同时,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
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
本企业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
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股份买回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
权部门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48
    4、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
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本
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1、巩固和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稳步推进并实施公司的经营开拓战略,持续关注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
趋势,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份额并扩展相关市场,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及市
场占有率,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49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
顺利实施有助于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化为较强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
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
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加强公司运营效率

    为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已根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
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
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
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
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
险。

       5、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
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50
       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股东未来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以制度的形式稳定公司对股东的中长期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
资产收益权利。

       7、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
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
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或
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
度。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绝不以控股股东身份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
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
承诺将及时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钱骥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51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
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
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
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
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的,且本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发行人董事钱骥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
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52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公司另行出具
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
权部门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4、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
等规定。




                                  53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本
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陈晓飞、钱骥除外)、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
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不会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54
    (四)发行人董事陈晓飞、钱骥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出具的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出具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工控集团及工控集团控制的股东广钢控股、工控新兴投资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本
企业出具承诺函,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 本企业承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及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包括
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
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之内
的,则本企业将及时告知发行人,并尽可能地协助发行人取得该商业机会。

    第三条 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
活动,包括:

    1、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发行人的独立发展;

    2、捏造、散布不利于发行人的消息,损害发行人的商誉;

    3、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研
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4、从发行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未来的产品或业务构


                                    55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将促成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
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第五条    本企业承诺以上关于本企业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立即停止违反承
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56
    (四)申报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广州广钢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十、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将继续履行承诺。




                                  57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如果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
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
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钱骥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承
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
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3、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发行人董事钱骥承诺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58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
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承诺。

十一、其他承诺

    (一)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第二条规定,对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出具专项承诺,确认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
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

    3、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
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
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尽量避免、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工控集团,工控集团控
制的股东广钢控股、工控新兴投资,工控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大气天成投资、大气
天成壹号、大气天成贰号,持股 5%以上股东井冈山橙兴,以及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工控集团、广钢控股、工控新兴投资、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
大气天成贰号、井冈山橙兴承诺

    (1)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2)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

                                   59
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权益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继续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及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
保关联交易公允进行,不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5)本企业将督促本企业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
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7)本企业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
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
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8)本企业承诺在属于发行人主要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主要股东控制的企业或一致行动人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9)本企业承诺以上关于本企业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

       2、公司董事(钱骥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2)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权益的情形。


                                     60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继续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及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
联交易公允进行,不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
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
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
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
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7)本人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
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
谋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8)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信守以上承
诺。

    (9)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钱骥承诺

    (1)本人将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
交易,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行,不使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
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61
    (3)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三)控股股东工控集团就发行人现场制气项目建筑物、房屋租赁事项出具
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如因现场制气项目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而
引发的罚款、赔偿或补偿等全部损失均由本企业承担,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
任何经济损失。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如因房屋租赁出现任何问题而引发的罚款、赔偿或补
偿等全部损失均由本企业承担,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
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
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
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
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
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62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3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4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