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气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9-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气体”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32,984.96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9.87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3,255,615,848.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87,801,211.38元(不含增值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7,814,636.7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20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
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额
1 合肥长鑫二期电子大宗气站项目 44,074.28 20,000.00
2 合肥综保区电子级超高纯大宗气体供应项目 53,531.69 25,000.00
氦气及氦基混合气智能化充装建设项目(存储
3 62,161.70 40,000.00
系统)
4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89,767.67 115,000.00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为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4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
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审议程序
2023年9月27日,广钢气体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将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40,000.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2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4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并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并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正常资金需求。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
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3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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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悦 秦国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