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目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并可设置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

构,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

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督促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九)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十)检查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第(一)至(四)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其中第(二)项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2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3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

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
行使表决权。会议审议事项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如果会议审议事
项未获非关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4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