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并可设置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
构,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
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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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督促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九)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十)检查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第(一)至(四)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其中第(二)项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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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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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
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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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
行使表决权。会议审议事项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如果会议审议事
项未获非关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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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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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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