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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仪装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1 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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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
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上市”),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人(主承销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有效已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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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仅就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
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
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
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
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中国境内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
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
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
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如下假设:

     1、发行人、国泰君安已经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国
泰君安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国泰君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3、发行人、国泰君安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发行人、国泰君安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发行人、国泰君安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
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
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国泰君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
述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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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泰君安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国泰君安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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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               指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战略配    在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
             指
  售            售
  证裕投资             指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保
  荐人、主承销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本所                 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办法》 指
                  令第 208 号)及其不时的修改、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实施细则》 指
                  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及其不时的修改、修订
                  发行人和国泰君安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北京京
  《配售方案》 指 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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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 4,200 万股,初始战略配售
发行数量为 2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仅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 1 名(即证裕投资),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10.00 万股。就前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事宜,证裕投
资已于 2023 年 8 月 9 日与发行人签订《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证裕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2.1       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证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3255 号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达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4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2 月 12 日

     2.2       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证裕投资系国泰君安的全资子公司,其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国泰君安。

     2.3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证裕投资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除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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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外,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4       战略配售资格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承销办法》、
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同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
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
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根据证裕投资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科
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跟投,具有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证裕投资的书面确认,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相关承诺

     经核查,证裕投资已出具《关于参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承诺: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保荐人另类投资子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七、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
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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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岀或者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证券,不得买入
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八、本公司承诺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
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符合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
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的除外;(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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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相关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
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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