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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仪装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12-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北京京
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涛、黄祥。

(二)现场检查时间

    2023 年 12 月 25 日-26 日

(三)现场检查人员

    姚涛、付雨点

(四)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情况等。

(五)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京仪装备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查阅公司本持
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查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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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与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查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
售及采购合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京仪装备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核查了公司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
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
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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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
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
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
务资料、主要销售及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所在行业及市场信
息,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
规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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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
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
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人对京仪装备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
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京仪装备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
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
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京仪装备经营状况良好,经营
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人将持续关注京仪装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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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涛                  黄 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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