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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悦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2023-06-03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康药业”或“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117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
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年报披露,你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45.42 亿元,同比下滑 8.53%;归
母净利润为 3.35 亿元,同比下滑 38.57%。其中,公司医药代理业务营业收入为
1.18 亿元,同比下滑 77.74%,主要是公司代销的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明可欣”)
未中标集采所致;公司消化类产品、抗感染类产品和糖尿病类产品毛利率较上
年分别减少 24.69 个百分点、17.72 个百分点和 8.88 个百分点。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1)表格形式列示公司主要产品 2020-2022 年的销售收入及其占比、毛利
及其占比、毛利率、产品是否符合集采条件以及纳入集采情况、同名(同类)
产品数量及纳入集采情况,逐项说明主要产品收入及毛利率同比变化的原因;
(2)结合同类产品销量、价格在集采前后的变化情况,分析公司代销的“明
可欣”2022 年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该产品市场空
间及产品竞争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明可欣”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对
公司代理业务持续性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损失或其他违约责任;
(4)针对公司已纳入集采或已符合集采条件的产品,在年报中进一步说明集
采对相关产品销售及公司业绩的潜在影响,并完善风险提示。

    我们认为:在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深化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等政策性文件持续发布,公司部分主要产品出现一
定收入和利润的波动,对此不利局面,公司已紧盯政策变化及执行,尽量维护
公司利益。同时,在医药行业政策的引导下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创新产品
陆续上市,持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年报披露,你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为 12.28 亿元,较期初增长 50.32%,主
要以账龄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为主;存货为 7.38 亿元,较期初增长 16.77%;公
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为-1.21 亿元,较上年同期转负;公司就存货计提存货跌价损
失 5,220.16 万元,同比增长 156.3%,其中对库存商品计提的存货跌价损失为
4,594.88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方的名称、应收
账款余额及占比、信用期,结合公司信用政策、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
况,说明公司 2022 年应收账款显著升高的合理性;(2)列示公司主要库存商品
的期末账面余额、库龄、产品有效期、估计售价、可变现净值、已计提存货跌
价损失截至 2023 年一季度的转回或核销情况,分析存货跌价损失大幅增长的合
理性;(3)结合应收账款及存货变化情况,说明公司 2022 年经营活动现金流转
负且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库存商品等会计科目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
合规,保证客观、准确和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2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产
价值,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年报披露,你公司在建工程为 4.58 亿元,较期初增长 511.7%,主要为
核酸药物研发平台建设、药用辅料生产线建设等项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规划用途、预计达产时间;(2)结合公司 2022 年主要产品
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市场空间变化情况,说明在建工程规模持续扩大的合
理性,相关在建项目是否出现减值迹象。

    我们认为:依照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加快实施现有在建工程,在建工程的
整体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年报披露,公司部分在研项目涉及新冠疫苗和药物,预计总投资规模
合计为 24.9 亿元,均处于早期研发阶段。其中,YKYY009 项目系新冠 mrna 疫
苗,2022 年研发投入金额为 3,954.18 万元,已申报临床;YKYY017 项目系新
冠多肽药物,2022 年研发投入金额为 5,469.07 万元,正在开展临床 I 期试验。
此外,你公司药物研发类募投项目中,“注射用尖吻蝮蛇凝血酶”未列示研发
进展;“培土清心颗粒”研发进展为临床试验Ⅱ期,与上市前相比未见明显进
展。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以表格形式分别列示国内在研新冠疫苗和治疗药
物的竞争格局情况,包括研发主体、研发项目、技术路线、研发进展等;(2)
结合公司新冠疫苗和新冠多肽药物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及后
续研发计划,说明公司持续研发相关产品的可行性;(3)列示药物研发类募投
项目中,各研发项目自上市以来的累计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研发进展变化情况,
说明部分项目较上市前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研发失败或丧失
市场前景等重大不利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对现有在研项目实施了有效管理,在研项目符合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在研项目研发过程中,公司实时做好项目研判,有效控制研发项目
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年报披露,公司 2022 年研发投入为 4.52 亿元,同比增长 73.25%;研发
投入资本化金额为 1.07 亿元,占当年研发投入的 23.78%。其中,YKYY017 项
目当期资本化的研发投入为 1,800 万元,该项目正在开展临床 I 期研究。根据你
公司会计政策,新药研发以取得药品 III 期临床试验批件为研发投入资本化起点;
化学仿制药以完成生物等效试验(BE)备案时或完成中试为研发投入资本化起
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对 YKYY017 项目部分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的原因,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你公司当前的会计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我们认为:公司对研发项目的核算符合公司当前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研发项目的实际状况,能够客观、准确和公允地反
映公司研发项目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年报披露,你公司 IPO 募资净额为 20.18 亿元,已累计投入 12.14 亿元。
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上市,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你公司 IPO 募投项目包
括“研发中心建设及创新药研发项目”等 7 个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
其余 6 个项目的原定建设周期为 1-3 年,你公司未在 2022 年年报中列示前述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此外,“智能编码系统建设项目”经你公司审
议,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 2021 年 12 月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逐项明确首发募投项目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时间;(2)说明相关项目超期的原因,结合募投项
目的建设目的、建设进度,进一步分析相关募投项目可行性是否出现重大变化;
(3)说明上市以来历年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募集资金
流向非募投领域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7、你公司披露,公司 2023 年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规模为 12,917 万元;其中,公司拟向关联方安徽恒顺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采购原料药 7,640 万元,2022 年双方未发生同类业务往来。2022 年,公
司与相关关联人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 2,890.20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1)拟向关联方采购原料药的具体种类、采购金额、采购价格;(2)逐
项说明原料药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向关联方采购的必要性,相关业务往来是否
将导致公司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

    我们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
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会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8、年报披露,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11 元(含税),按年末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 49,500
万元(含税),占公司 2022 年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 147.75%,占公司货币资金
期末余额的 29.8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近三年股利
分配情况,说明公司 2022 年现金股利分派比例的确定依据,该分配计划是否符
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2)测算公司未来三年产品研发和资本性开支预计金额,
结合公司货币资金、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变化情况,分析本次现金股利分派计划
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是结合公司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
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
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9、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称阜阳京悦)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因涉仲裁而被实施司法冻结,冻结股
份合计为 26,572,844 股,占阜阳京悦持股比例的 14.74%,占公司总股本的
5.9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控股股东及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2)说明阜阳京悦持股被实施司法冻结对公司股权结构、
日常经营的潜在影响。

   我们认为,京悦永顺为公司控股股东,京悦永顺正在就此事项与相关方积
极磋商,争取早日解决对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京悦永顺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