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17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8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0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4
普通股股东人数 5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9,509,47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509,47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4.2923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4.292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友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3 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凤茹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9,205,558 96.8040 303,917 3.196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9,205,558 96.8040 303,917 3.196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9,205,558 96.8040 303,917 3.196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四方光电 9,202, 96.80 303,917 3.197 0 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278 30 0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四方光电 9,202, 96.80 303,917 3.197 0 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278 30 0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 9,202, 96.80 303,917 3.197 0 0.0000
大会授权董事 278 30 0
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闵鑫、付梦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6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