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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菱电电控:菱电电控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2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
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
本规则召集,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及时答复董事提
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公司可以在董事会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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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知时限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及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5 日以前。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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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
应记录。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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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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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
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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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二十一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
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
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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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组织验票。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作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首先根据注册会计师提
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
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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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
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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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
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
经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
员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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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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