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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菱电电控:菱电电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2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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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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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九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
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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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列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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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最近三年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是否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
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
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相关监管部门对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有效时间的规定如有变更
的,从其最新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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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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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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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
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然后由非关
联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关联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向会
议主持人申请该关联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是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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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
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五)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三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应多
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并须对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并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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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应多于
拟选人数。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监事职务的情形等。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选
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具体操作程序由公司《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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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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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被通知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休会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会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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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任何人对会议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议题
(议案),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新的股东大会,但不得要求
在会议记录中添加任何记载或修改会议记录,否则董事会秘书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书、
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保存于公司证券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除非
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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