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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泰新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6-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海泰新光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审核同意,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 号)核准,同意海泰
新光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78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76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8,852,800.00 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1,529,371.2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807,177.13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93,516,251.67 元 。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人 民 币
717,323,428.80 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807,177.13 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544479_J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海泰新光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资      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50,000.00                44,519.42
  2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17,836.00                17,836.00
  3      青岛内窥镜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0,683.63                10,683.63
  4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0,198.00                10,198.00
  5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计                         91,717.63                86,237.05

      (二)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
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8,828.93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723.39 万元。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
况出具了《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544479_J02 号)。
详 细 情 况 参 见 公 司 已 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公告编
号:2021-003)。
      (三)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
元(含 6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
具了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四)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9 亿
元(含 4.9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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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
出具了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五)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将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
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六)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
全及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的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
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
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
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细情
况参见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8)。
   (七)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
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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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将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超过 12 个月。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
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
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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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
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
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用途,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
(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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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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