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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汇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东科汇电力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
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及其他
方式召开。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