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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3-10-27  

                                                                   累积投票制度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
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
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股东
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监事特指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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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拟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
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
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籵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
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监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 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累积投票制度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
选票数,则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
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
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
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
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累积投票制度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 监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
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
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
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累积投票制度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
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度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 ”
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