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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轻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08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倍轻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严谨、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9,500 股,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
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63 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131,548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96,262
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6 月 7 日作
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3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131,548 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27.4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梁文昭、李勇、吴安鸣
                                                         202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