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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轻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22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倍轻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严谨、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584,168 股,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34,767 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调整为 19.57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9 月 20 日作
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34,767 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19.57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梁文昭、李勇、吴安鸣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