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倍轻松: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01  

                      !"#$%&'()* 18 +,-'(./ 19 0
                 1230755-23993388   4530755-86186205   673518048




                    !"#$%&'()*+,-
                ./&'0123456789:;
                    2023 <=>?@A6BCDEF
                                 G)HIJ
                        国枫律股字[2023] C0139 号


!"#$%&'()*+,-./012/03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1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56789:;<5;=>?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四)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19 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马学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6789:;?BIJKL

                                       3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马学军、青岛赫廷科技有限公司、汪荞青、
深圳市赫峰正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六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4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马学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马学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选举汪荞青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汪荞青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选举刘志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刘志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 《选举吴安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吴安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6.01 《选举梁文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梁文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选举李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李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 《选举陈晓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陈晓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7.01 《选举蔡金发为公司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蔡金发先生当选为公司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02 《选举周亚萍为公司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
    同意 46,651,4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周亚萍女士当选为公司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五)项至
第(七)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马学军先生、汪荞青女士、刘志华女士、吴安鸣女士
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梁文昭先生、李勇先生、陈晓峰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蔡金发先生、周亚萍女士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M5KNOPQ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