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达科技”)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贵 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 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 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7-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安达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至少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 14:00 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白 安营村安达科技行政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波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 15:00—2023 年 5 月 24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和 《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3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 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安达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 委托代理人)共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81,626,880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7013%。其中,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为 144,553,239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387%;参与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37,073,641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26%。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安达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 4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结算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以下议案: 1.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 5.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2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6. 关于《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66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356%;反对 1,810,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16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 关于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 10.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963,9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44%;反对 1,662,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6%;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911,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6%;反对 1,715,3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4%;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16,5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3%;反对 1,810,3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关于签订《20 万吨磷酸铁锂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963,9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44%;反对 1,662,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6%;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