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安达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3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
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
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交
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
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
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
外。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
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
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多个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
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
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
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股份,但应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
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
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二) 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能存在触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
定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拟在三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
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本制
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 12 个月
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减持进展公告和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
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
议转让手续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
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
    (三)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在禁止
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
数;“以外”、“低于”、“多于”、“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