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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安达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9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
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安达科技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章 会议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
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一年召开 1 次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专门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
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可以包含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资料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工作制度的修订
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