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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安达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6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方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
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
“承诺”)。
    第三条 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操作性,并
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三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
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
    (二)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
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
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
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