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旺成科技: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3-05-17
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
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
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
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
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 年 4 月 26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吴银剑 控股股东、实际控 63,167,364 62.4034%
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
增持合理 增持
股东名 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价格区间 资金
称 数量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元) 来源
(股)
吴银剑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5 不超过 自 有
454,900 2,515,597.00 月 18 日 5.53 元/股 资金
股 元 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
根据公司制定的《关于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数至少为 685,3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增持
完成后,公司公众股东占比为 24.77%,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
条件。因此,本次增持主体计划增持数量不超过 454,900 股,公司股权结构不会
触发《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中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即
时退出情形。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 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则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4.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
风险,如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上
限,导致稳定股价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承诺: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
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如
有),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