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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森萱医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1-17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830946           证券简称:森萱医药            公告编号:2023-084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二)》中(5)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
议案尚无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修订)》(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及《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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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业
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
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同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
被停牌及终止上市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上市,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
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
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特殊原因需要变
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 5 个交易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办理
-定期报告预约”进行修改;在 5 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
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
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
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
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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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
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
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业绩快报增减变动的主要财
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
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
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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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
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五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上市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时,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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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其
他证券业务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交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
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
过户等。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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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和其他证券业务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其他需要单独披露公告的事项,公司应当在决议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证券业务规则规定
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
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
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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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
司治理相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且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
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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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
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
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
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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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
公告。
    第四十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
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
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
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
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同时披露可
能 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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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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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除应披露前款内容外,还应
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
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 12 个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
司持续稳定经营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
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
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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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
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
人应当知悉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发生后,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并应及时将经信息披露报告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信息披露报告还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各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会议、经营管理层办公会议、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末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件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
规则》、《治理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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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
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
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同时,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
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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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
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
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第一负责
人。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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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
要求提供)。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一节 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十二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应当在符
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以下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
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经营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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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员负责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
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检查,发现有关信息涉及公司经营
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
立即删除信息,并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七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员报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
人员不得将公司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节 内幕知情人
    第七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接触内幕信息有关文件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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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
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八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件,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九十条 定期报告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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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
秘书、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
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九十一条 临时报告流程: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业务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以董事会
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以监事会名
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九十二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
员, 经办人员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
披露业务 办理》规定完成其相关工作后,提交至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
员对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
信息参数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归
档保存。
                         第九章 关键人员信息报备
    第九十四条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应当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
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
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
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关键人员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报
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公司还应当报
备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还应当报备其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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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
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
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
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
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件
类型及号码、是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如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
股东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
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九十八条 公司经办人员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
核,确保信息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
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一百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统筹安排,
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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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
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
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监管及管理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
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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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
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
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及其他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知情人
档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
的除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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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
主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
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
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
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
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
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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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北京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
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
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
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信息报备义务;
    (十)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
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
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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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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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
东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
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
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权机关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