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394 号 致: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 完整,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 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珠海拾比佰彩图 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会议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珠海市金湾区平 沙镇怡乐路 181 号 D 栋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杜国栋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 15:00—2023 年 5 月 22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46,248,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7674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6,011,67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6316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3 法律意见书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13571%。 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6 名,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1,167,38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5198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6、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同意股数 1,165,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45%;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455%;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7、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8、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95,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388%;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61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关 联股东珠海市拾比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拾比佰(澳门)有限公司、杜国栋、刘 丙炎、刘翠香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1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24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43%;反对股数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